党委决策核心人物之一。这种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领导在党内职务上的差别,显然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三是人大监督权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依附于行政权。除在财政上受一定限制外,人事上的受限性更大。此外,条块关系也不够顺。政府系统实际上更注重其上下级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对产生自己的人大的义务和责任则常被淡忘。
3、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是监督工作行政化。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党委和政府转过来的,习惯于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熟悉人大工作需要一个过程。尽管各地做法不同,但共同特点是仿效了“行政模式”,仍然按搞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思考人大的督政工作,按搞行政工作的程序处理人大的督政工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从程序上看,许多法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起草法规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往往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有关条款,通过立法来扩权争利,使一些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和行业痕迹。二是操作缺乏规范,督政底气不足。如对重大违法案件应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对其调查核实后应如何处置,缺少明确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人大的有关监督权力,但对监督对象应服从监督、配合工作的义务等有关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人大监督的活动难以有效地作用于客体,从而影响了督政效力。同时,监督职权界定不清。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某些职权,其内涵在法律上界定不够清楚,如对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只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有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也没有清楚回答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的标准和程序问题。三是对主客体缺乏应有的约束。法律对人大职权行使不到位、政府不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不接受人大提出来的监督意见怎么处理等,程序上无章可循,难以保证和体现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
4、监督队伍不适应。一
是人大的组成不科学。人大常委会干部老中青的比例不协调,文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领导年龄普遍偏大。二是机构不健全。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占组成人员总数比例大、本职工作牵制多,其他代表很少参与到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中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人员、学者少;四是人大工作经费难保障。人大用钱要向政府打报告,代表活动经费不足,有些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设施相对落后于党政机关,福利待遇低,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眼下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花钱自己划,人大用钱靠谈话,政协要钱看人大。这种说法尽管不一定贴切,但也确实是比较形象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现象。
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思考与构建
在对此问题分析之前,必须确定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根本方法。第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容易失职,不善于监督容易造成越权。敢于监督是善于监督的前提;不敢于监督,哪里谈得上监督得好不好?特别是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过程中,不能不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更有必要强调这一点。第三,要处理好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的关系。程序性监督较多、实质性监督较少,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应该在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上来真的、见实的。这些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三化”设计
人大监督需要“权威”的支撑。人大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法学界认为,权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第一层次是其在法律上的权威,它是权威的表层;第二层次是其在政治上的权威,它是中间层次;第三是其在现实中的权威。那么,如何将人大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现实中的地位一致起来,法律上的权威与现实中的权威合为一体,逐步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呢?加深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增强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前的一大要务。首先,应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关系,认识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动摇了人大的监督,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应从人大监督的实质,认识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第三,应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效力。人大监督是以人民意志为后盾、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宪法和法律等的执行为主要监督内容的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的意识,摆正了人大监督的位置,其职能才能充分行使。为此,要运用各种形式和舆论阵地、各级各类党校干校,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整个社会对人大监督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干部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不断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先决条件。
(二)规范人大监督职能的“三化”设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了人大监督的多项职能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这些职能方式,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大及时了解政府等监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监督对象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解决。
为了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必须在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人大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适时地把成熟的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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