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议事职能,见注释[1]。
[3]按照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或者人事任免可以做决定,也可以不做决定,即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或者只议不决;也可以提出建议而不作决定;或者通过议事程序进行信任性表决。
[4]党的十七大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上述精神是我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我国新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出了工作方向。
[5]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报告中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划分,体现了党的领导,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执政模式。
[6]8月30日信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对法的实施活动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法的实施是“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律的实施活动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340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411页。
[8]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直接的法律渊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44条第4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可以看出中央立法中对“重大事项”作统一明确的限定有一定困难。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组织法明确规定和列举的;二是其他单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如预算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三是地方组织法以概括方式规定的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