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机制,致使联席会议处于无序状态;有的工作职责不明确,相互支持配合的作用未能发挥,致使联席会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特有的功能作用;有的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响应和运用,尤其是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难以进入组织部门的用人决策中,致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威力难以充分发挥。所以,提高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制度逐步完善但尚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诞生于我国经济转型期独特的制度背景下,人们对它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由于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有其特殊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和作用,所以,它受政治、经济制度环境的影响更大,这就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制度来保护它。这些健全完善的制度包括社会法律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定一般都比较比较模糊,尤其是对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制度规定方面基本上找不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就是说领导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么去干、需要达到什么效果等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上就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找不到制度依据,缺乏可操作性。这几年,在我国推行的依法行政过程中,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虽然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某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经济决策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不严格有效等,对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工作的开展将会造成很大困难。同时,此项审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审计自身也处于探索过程中,健全完善制度也是审计自身的要求。近年来广东、浙江等省、市在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些地方还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这些都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今后,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也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依据“两办”《规定》制定出相关的制度、规定,促使我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之路。
综上所述,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进行审计是一项新的审计方式,在具体工作中肯定会遇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和审计主体地位不高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在面临这些问题时,我们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解决问题,促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进行审计工作发挥应有的“免疫系统”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崔孟修,2007,“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审计研究》第6期。
陈波,2005,“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理论问题”,《审计研究》第5期。
陈钦添,2007,《书记县长经济责任同时审计的实践》,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周云平,2005,“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探讨”,《审计研究》第三期。
李德志,2010,“审计联系会议制度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中国审计报》8月16日,第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