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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极其应对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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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极其应对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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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初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一是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经济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要避免对线索的过于急躁的处置,避免急于求成心态,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注重策略性经营,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4、迅速改变诉讼活动“主导者”的心理优势,主动应对诉讼活动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结构的“再平衡”。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除强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外,还赋予和提升了其他相关参与人特别是律师的相关诉讼权利和保障举措。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 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要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二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公安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应;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做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亦明了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与侦查部门的对抗或者认罪态度差,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却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因此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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