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早日履行义务,减少损失。通过资源共享可以很好的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等问题,也可以省去异地查询、扣款的实际支出费用。申请人往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执行就会陷入僵局,利用资源共享平台,就不会死等当事人提供,可以主动查找,时时监控,有财产就可以执行,减少执行时间。资源共享网络可以做到固网和移动资源共享,实现多网运营,可以实现网络的平滑演进和升级,可以及时更新信息,便于执行。
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导致了资源共享的紧迫性,那么如何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平台呢,谈几点意见:
1、系统内向系统外延展。资源共享是一项大工程,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工程,也需要专门的技术,这就需要时间。先从内部入手,再解决外围,向外延展。首先在法院系统内进行资源共享
,例如农垦法院先进行资源共享,由基层院到省院,然后与林业法院、地方法院、铁路法院等各院进行共享。法院系统共享后,再与系统外的各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如与银行系统、工商系统、房产系统等,直接与他们系统的最高平台相接,这样就可以不经过被执行人本地而直接查到其在各地的财产信息,类似于现在网络的“人肉搜索”。资源共享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反执行规避的目的。
2、由点带面,向全国发展。要想实现资源共享,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得先一个地方一个地方试运行,如果可以再推广。我们可以先在一个县,一个市试点,没问题了,再向全省推广,进而向全国展开,争取形成全国资源共享。这是一项坚巨的工程,但也是受益无限的工程,完成后只要日常维护就可以了,它不仅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掌控,也为检察院提供办案线索,对贪污受贿者进行警醒,使他们不要存侥幸心理。
3、专人管理,专业维护。资源共享平台涉及面广,内容多,有些是需要保密的,不可随意调看,这就必须由责任心强,高素质的人员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并设有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以免权利的滥用。共享平台都是数据操作,技术要求高,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以免出现错误,延误工作。
4、建立和完善“黑名单”数据库。“黑名单”实际就是对不守信者的一个集合,在信息平台上提供他们相关信息,以便大家对其有所了解。通过这一平台,并借助与银行、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执行“黑名单”,不是执行出问题就是执行能力不佳,总之这就意味着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个人消费。但上了“黑名单”并不代表“一棒子打死”,如之后能够履行,法院可以解除“禁令”,如实、及时地将这些信息提供到信息平台上。法院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在立案、审判阶段“预先”掌握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对法院在审判中的准确判决,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都具有重要作用。这样不仅缓解了执行难的顽疾,也为社会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这种双向合作也是对法院工作的规范,现在法院系统内部已建立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人民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每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第一时间录入到系统的数据库中,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法院执行受到更好地监督。
当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金钱,或给付财产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后,将其打入黑名单,并公布于众,这对于被执行人是一种压力,迫使其尽快还款,主动履行义务。此数据库必须是真实的,时时更新,否则就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可以进行公告,并消除记录,但应有必要的记载。这一手段已经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一些需要向银行融资贷款的被执行人触动很大,因担心进“黑名单”,而相应提高了自动履行率。
资源共享不仅可以提供各类学习内容,如管理知识、服务知识、网络知识,还能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反规避执行问题,并可预防问题,主要是预防犯罪。建立良好的个性化资源共享平台,就会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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