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党建工会 >> 记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且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建议           
且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建议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进行民事司法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诉讼理论界围绕着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构想,并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较大的争议。鉴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渐趋成熟,本文拟就其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些探讨,以作为修法时的参考。
一、法院调解是否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自愿、合法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有学者表示异议,主张取消这一基本原则,理由是:第一,基本原则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力,能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规律,而诉讼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诉讼活动,并不具备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涵盖力。第二,基本原则应具有指导性,对整个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调解的本质在于当事人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法院就不能调解,因此调解是具有局限性的,既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也不能对整个民事诉讼起指导作用。第三,调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其内容已为处分原则所包含,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第四,将调解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有用调解统帅判决之嫌,在审判实务中容易造成重调轻判的现象,而不再将它作为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到范文大全]规定,只是将它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利于做到调审并重。
持上述观点的论者认为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予否定,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制度继续存留于民事诉讼中,与判决共同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lOcALhoSt
是否继续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来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本文来源于范文大全-www,wmjy.net.cn,找范文请到范文大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均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正是反映了立法者对调解的重视。自1989年以来,我国法院调解结案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这似乎意味着,在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背景下,当事人更倾向于依法解决纠纷,法官也更加倚重判决。
但另一方面,与判决相比较,法院调解也有其明显的比较优势。首先,调解的自愿性凸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使通过协商所取得的纠纷解决结果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其次,调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紧张关系,调解若获得成功,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而且避免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受到重大损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使纠纷以另外的形式在别处爆发。第三,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不限于简单地就事论事,使法官能够深入到纠纷的内部找出潜藏在表面争议后的深层次的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第四,调解所具有的宽松的合法性又允许调解结果灵活多样,使法官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灵活机动地进行调解,使调解结果既能照顾到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又可以使当前的纠纷获得更加切合实际的解决。第五,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第六,调解成功避免了上诉和再审,并使多数案件免去了强制执行,从而使调解成为快速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后,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修订滞后于新的社会生活难以避免,因此对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严格依法裁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调解解决纠纷使法官从面临的两难选择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上述种种优点,恰恰是严格依法判决无法望其项背的。或许正是这一原因,近年来,调解又重新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再次得到强调。

在新形势下如何看待法院调解,是任其弱化还是在重视的前提下改革完善?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无疑会影响法院调解原则的命运。另一方面,法院调解原则的存废还取决于对该项制度性质的认识。如果认为法院调解的本质乃在于法院的审判行为或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而假如认为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那么,不仅再将法院调解作为基本原则理由不足,而且也很难反对用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的改革建议。

二、如何认识法院调解的性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认识:1.审判行为说。该说认为,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其二是法院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2.处分行为说。该说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争讼的活动,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指导下运用处分权自律解决纠纷的活动。3.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结合说。该说认为,应当从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两个方面去认识法院调解的性质,应当把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看作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笔者认为,仅仅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说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实际上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调解观的反映。这种认识完全忽略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重要地位,忽略了调解与判决的本质区别,只看到法院的调解工作而未注意到法院的调解工作无论如何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志发挥作用,并且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权在当事人。用这样的思想指导调解工作容易造成强制调解。因而,该学说理论上的正确性和实践中的妥当性均存在疑问。从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的角度说明法院调解制度,避免了仅仅将调解视为法院审判行为带来的片面性,也使为什么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特别强调自愿原则得到说明,同时也使法院在作调解工作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党建工会:

  • 下一个党建工会:


  • 看了《且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建议》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浅析裁判理念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职能
    [记要]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记要]浅析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记要]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种类分析
    [记要]浅析民事法律渊源
    [记要]民事诉讼调解之能力要求
    [记要]民事法律效力渊源
    [记要]浅谈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记要]民事抗诉案件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认识和适
    [三农问题]迎国庆60周年谈民工荒问题思考

    记要
    普通党建工会XX县防汛预案
    普通党建工会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普通党建工会师德工作个人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关于开展驻乡巡村活动的实施方案
    普通党建工会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
    普通党建工会(财政部门)去年个人工作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县长述职报告
    普通党建工会社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党校学习毕业论文
    普通党建工会论文:党务公开的功能及路径探析
    普通党建工会三年级班主任工作总结
    党建工会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市长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在开发区年度总结暨专题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普通党建工会[三农问题]跨区域捆绑农村建设用地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乡镇2010年综治平安建设
    普通党建工会[事迹材料]牛玉儒事迹观后感
    普通党建工会[思想汇报]浅谈对学生党员的认识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县文化体育局工作总结及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年终工作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把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教师暑期学习反思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银行支行营业室负责人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地税局党组理论学习与民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卫生党组书记科学发展观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职演讲稿的写法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自来水公司团员大会致辞
    普通演讲[英语演讲稿范文]中学生感恩英语演讲稿
    普通演讲[婚丧致辞]结婚喜宴主持词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煤矿系统公司生产副经理竞
    普通演讲[主持词]医院一周年庆典晚会主持人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会计电算化帐务处理有什么
    普通公文方案[法律文书]保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入党思想汇报13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 切实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3网管小结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且末县地税局2007年税收宣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基层群众性组织选举基本情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县直属机关党委经验交流材
    普通总结[述职报告]企业述职报告范文1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11年纪委监察局第一季度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三查三看教育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1+1=3”:新合资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