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中与强制执行权相关问题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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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直接隶属于法院,将法警机构与执行局合二为一,只能收到相得益彰的功效。而且目前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法庭,大量的执行工作正是由法警来兼职承担。法警的参与,确实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威慑力和机动性。同时,一旦把法警机构与执行局合二而一,也可以解决执行局工作人员因裁决权划出,法职任命可能落空的问题,从而使其行政执法者的资格与身份,与实际从事的以行政权为基本属性的执行工作名副其实。全部由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执行权,可最现实地解决执行机构的体制和执行人员的身份问题,彻底改变原有体制中执行人员法官化的不规范和执行力因有所存在的某些不必要斯文而偏弱的问题。将执行人员全部从法官与书记员序列中分离出来,按照司法警察序列标准调配人员和配置装备,实行完全行政化和警务化的工作机制,上下级执行局(法警支队与大队)之间的关系,就真正由原来审执不分时期的审级分工关系,变成更讲等级和服从,因而更便于统一调动力量和安排任务的一种垂直领导关系,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力,也会因执行工作的警务化而更具有威慑力,执行队伍的自身建设会发生一种质的变化,执行不能的情况会相应减少发生,执行难的尴尬局面才有希望通过主力军的加强而最终突破。由法警来从事执行工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自审自执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过,由于两种机构的合一和工作职能的集中,对于执行局长兼法警机构首长人选的素质要求更高。他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以确保执行工作与法警工作的相辅相成。当然,还要相应保有和不减少领导职数。 四、关于强制执行权的管理与制约问题 1、横向在法院内实行执行案件统一排期管理制度。原有执行模式的一个极为突出的弊端,是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对执行权的行使监督制约不力,因此难以控制久拖不执和执行不公的现象发生。一个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执行案件统一排期管理制度。不论对债权人申请执行还是对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均由立案庭负责作执行依据形式上的审查,然后统一排期,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责任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责任书后,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依据立案庭移送的裁定或通知,开始对债务人的执行。由此实现立案和执行分离,严禁执行局对执行案件自立自执。具体执行流程和节点控制等各地可取经验,不便在本专题内多选择谈及。根据上海法院的经验,应“将执行过程各环节划分为几个阶段或节点,确定每一阶段或节点的工作任务,通过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执行活动不受人为干扰,并能够在最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获得最佳的结果”。需要明确的是必须由立案庭负责对执行期限跟踪管理,并与监察部门配合,相应落实监控、督办制度,负责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执行收费的正常进行和缓减免交执行费的公开化管理,达到对执行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执行案件执结后,执行局应提交案件执行报告单,并向立案庭移交卷宗,最终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对审判与执行卷宗的分别归档管理,向档案部门移交。 2、纵向在上下级法院间健全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关系。将原有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划出后,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局之间就可以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为什么这样讲呢?道理很简单: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审判业务来讲,是监督与被监督和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属于审级分工,不能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实行较为彻底的执行分权后,执行局仅保留了行政执行权,已不再受原有执行模式中司法裁判权的困扰,重新建立系统性、关联性和机动性更强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仅理论上可以立足,实际工作中也相应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做,更利于统一联系和安排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和委托执行的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执行工作中敏感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势力对公正执行过程的干扰,及时和有成效地完成急难险重执行任务。但是在执行局的人事管理方面,现阶段还是应以执行局所在法院的党组配合当地党政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为主,由上级法院执行局(含法警支队)配合所在法院政治部门行使协管职能。因为执行局所在法院的党组不仅同上级法院执行局一样,了解本院执行局的业务工作情况,而且更便于对执行局干部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考评,何况各级执行局都毕竟是所在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难”的问题还有必要通过本级政法委协调有关党政部门帮助解决。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权具有国家行政权的属性,其权力构成基本是单元的执行实施权。应当将原有执行机构拥有的裁判职能移交到相关审判庭,而把非裁判性质的执行权力留给执行局。在执行局内不再重复设置裁决与执行机构,可以将司法警察机构与执行局合二为一。在法院内由立案庭牵头实行执行案件统一排期管理制度,并在上下级法院间建立执行机构的统一管理关系。因此兼顾公正与效率,期待能增强法院及法官的公信力。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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