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后勤的统一管理,从而使派驻机构尽可能地保持独立性。除此之外还应当认识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是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开始的,但这并不是这项工作的全部。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特殊性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统一性提出了要求。应该看到的是,正是由于当前各个地方在派驻机构设置上的多种探索,为将来的统一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探索要重视,经验要珍惜,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探索和经验的层面。
二是明确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重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把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
责,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从由驻在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到纪委监察部门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地位更加超脱,这为实施监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派驻机构不能大包大揽或者包办代替,而是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三是认真对待派驻机构在体制机制上的差异与统一。应当承认,驻在部门职能不一,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派驻机构存在差异十分正常,也十分必要。比如在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派驻机构与对本系统只有指导而没有领导关系的部门的派驻机构之间,在国务院部委的派驻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派驻机构之间,应当保持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应当是建立在一定的统一原则基础上的差异,而且是能够保证最大限度发挥效用的差异。实际上,按照一定的统一原则根据驻在部门和系统的不同特点确定派驻机构的编制、内设机构和履行职能的方式,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派驻机构监督力的重要途径。
四是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的管理模式。要探索一种更加适合派驻机构干部特点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特别是办案能力的锻炼,又要结合驻在部门和行业的特点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重要的是,由于驻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在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上要突出强调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点对纪检组长和监察局长来说尤其重要。在实践中,通过纪检组长在党组内按任职先后排序和监察局长列席驻在部门重要会议等规定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这方面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同时,在保持独立性方面,新修订的监察法规定:“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这项规定应当认真落实,特别是对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大交流力度。
此外,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管理还表现在业务管理上。统一管理后的派驻机构不同于双重领导下的派驻机构,更不是驻在部门的内设机构,要按照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开展工作,向其请示汇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及时解决派驻机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听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汇报和述职述廉制度,以及重要情况向派驻机构通报制度。要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同派驻机构的关系,机关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解决派驻机构提出的问题,要更多得与派驻机构一起研究工作,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交流经验,而不是简单地要求报材料,下任务,甚至多头要求报材料,下任务。
总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凡改革,都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突破困境的过程。我们有理由期待统一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以上粗浅的认识,意在期抛砖引玉,希望能够重新引起更多人对这项改革的关注,以及更加深入更加有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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