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法律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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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写进了刑诉法,但是重打击轻保护现象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办案仍然是第一位的,只是进一步强调要在打击罪犯时注重保护人权而已,短时期内很难做到因考虑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将一个有重大杀人犯罪嫌疑的人无罪开释。三是诉讼立法本身也为刑讯逼供留有空间。规定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同时又规定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又不赋予沉默权,讯问时没有准许律师在场的规定;拘留、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提审也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但刑拘逮捕前(如传唤、拘传)应当在哪?会发生什么?没规定;要求同步录音录象,但何为同步?从归案的那一刻就24小时监控录音录象还是其它?四是通过刑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得重要证据信息,后经合法途径取得,该证据仍然有效,即所谓毒树之果可食。五是口供依然是定案或破案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现在,为了顺利对接刑诉法,提出要转变办案方式,实行“由供到证”变为“由证到供”的转变。孰不知很多案件的“证”需要从嫌疑人口中去“掏”,不然那来的“证”啊?此其一。其二, 对一些被害人已死亡,又无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虽说有其它许多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如果是“零口供”或口供被依法排除,恐怕连起诉书之类的文书都不知怎么写,怎么叙述犯罪事实啊?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除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法委的《规定》外,还应当逐步做到:1、将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逐步走向法律真实。5月6日,《人民法院报》全文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泳题为“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文中在谈到“要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时提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刑事司法审判理念,即“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从理论上讲,他的观点更接近“法律真实”这个证明标准。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既重打击,又重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二者并重。笔者认为,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的执法理论先后经历了“专政式”的执法理念(96年两法修改前)、“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执法理念(96年两法修改后)和现在的“打击与保护并重”(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后)新的执法理论三种不同的执法理念。这三种不同的执法理念都程度不同地反映了当时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高低及诉讼权利、人身权利的受保护程度。在其诉讼地位较低及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保护有限的年代,刑讯逼供现象就更是家常便饭、司空见惯,因此,要减少刑讯逼供现象,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论,既重“打击”,又重“保护”,切实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3、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有效形式进一步完善刑诉制度。如规定在看守所以外取得的或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等。这样,对于切实禁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或许有所裨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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