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定义、法律特征、二者间的同异及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错误观点作出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是为献曝之忱,供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参考[关键词]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定义 法律特征 同异 错误观点 结语一、驳回起诉的定义、法律特征
(一)定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以裁定方式作出。
(二)法律特征
驳回起诉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驳回起诉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不能使用判决或决定);2.只适用于驳回原告的起诉;
3.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从立法本意上看,驳回起诉主要是从程序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法院因种种原因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事后补救,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否定的裁判方式);4.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是针对当事人的某次起诉行为所做出的程序性裁定,而不是对当事人讼争的实体权利所作的裁判);5.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wWw.YBASk.COM”第210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6.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7.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不能以原裁定为由限制当事人起诉。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定义、法律特征
(一)定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以判决的方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
(二)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采用书面判决形式,且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不能使用裁定或决定);2.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发生在案件审结后;
4.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5.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6.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7.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同异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同之处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结果均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权利主张方的要求或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 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都意味着当事人范文大全整理*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二)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驳
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
2.两者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可针对提起反诉的被告以及提出诉讼主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两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应当采用裁定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意义上对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4.两者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结案时适用。
5.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24条所列的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而言,通常适用于以下13种情况: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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