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都是宪法价值体系中规定的价值,但目前新闻自由导致媒体功能被不恰当地扩大成"干预功能",对独立审判造成影响,蜕变成了"媒体审判"。本文分析了新闻自由对独立审判的影响,借鉴域外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相互平衡与制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 独立审判 影响 限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公众对于法院是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密切关注。为切合群众的呼声,各种新闻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在案件审理前、案件审理中、判决前事先预测、案件审结后进行事后评判。这些报道为了吸引眼球有的言词激烈、有的言过其实,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功能的发挥。笔者拟从新闻自由的涵义、法律规定、限度等方面分析,力求找出充分发挥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审判之间相互协调的平衡点。
一、 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价值异同
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来传播新闻、表达意见的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新闻自由都有相应阐述。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Www.yBASk.coM”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独立审判的含义。我国现行宪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狭义的“独立审判”即为法官个体审理案件只服从于法律,依据其自身所理解的法律及平时积累的社会常识、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断,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及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干涉。
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价值追求。新闻自由追求的是“新、快、真”, 独立审判追求的是“独立”“公正”,尽管二者的发起动因及运行方式有所不同,表层的追求目标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终极追求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追求客观真实,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一)新闻自由对公正审判的推动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把加强新闻媒体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现实生活中的无数事例证明了新闻媒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一,新闻报道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充分保障了人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第二,新闻报道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需要。公众运用新闻媒体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以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审判的实现。第三,新闻报道有时还能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在审判程序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往往是以弱势身份出现的,故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成为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和声援者,能够使其在困境中实现表达和抵抗的权利。第四,新闻监督是社会秩序的“安全阀”。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2]
(二)新闻自由对独立审判的干预
2008 年3 月31 日,一直处于舆论焦点的许霆atm 机盗窃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许霆从无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当晚,《新闻联播》报道了许案宣判,虽然只有短短几十秒,但是媒体对此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许霆的代理律师明白无误地告诉记者:“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可是对于这一判决,法范文大全整理*院的解释更多是体现在“特案特办”上。
今年,19年前悬而未决的“朱令铊中毒案”因复旦投毒案在互联网上被激活。互联网上近日形成要求重审此案、公开相关信息的呼声。一名美籍华人向白宫网站提交要求调查朱令清华大学室友孙维并将其驱逐的请愿信。截止目前,已有超过10万人在请愿信上签名,达到美国政府对请愿做回应的签名人数门槛。该案中,显然舆论对孙维做了“有罪推定”。后北京市公安局对此作出回应:认为此案碍于侦办条件的限制、证据灭失等原因无法侦破。
以上两个案件都是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干预。前一例法院作出了改判,后一例则是直接替代法院认定嫌疑人为罪犯。
对新闻自由对独立审判干预的原因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是由新闻自由特点决定的。一是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蕴涵着对立冲突。新闻追求自由,代表民意,通过主动介入现实生活通过主导社会舆论发挥社会影响力;而审判追求公正,代表理性,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主导法律实施来解决社会纠纷。二是在二者的运行方式上,审判以程序为原则,审判行为要以严格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公平高于效率。新闻媒体更注重 “快” “新”,往往忽视新闻“实事求是”的原则,未及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则对公众关切的问题迅速作出报道,再者,为抓住公众眼球,迎合大众心理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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