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当预期猜测。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形成舆论导向,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尤其是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时,直接造成公众对法律及司法机构的公信度降低。
三、解决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冲突的措施
(一)域外的一些做法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的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如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
得干扰审判独立的条款。特别是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相互牵制和平衡。
在美国,在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冲突上,美国法院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新闻媒体作出限制令来调和二者关系。谢泼德案,此为二十世纪最为公开报道的谋杀案之一。萨姆 ·谢泼德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媒体对庭审过程紧追不放,故在三个月的密集报道之后,谢泼德被定刑时,已经没有人感到吃惊疑问。12 年后,最高法院以8 比1的判决推翻了对谢泼德的定罪,认为由于关于此案的预审和审判报道,被告人被剥夺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克拉克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猛烈批评新闻界。此时,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表示要对新闻自由施加直接限制,但在谢泼德案案后一段时期,联邦和各州法院有意识加强了对被告受公平审判权利的保护,最高法院为调和新闻自由和独立审判之冲突对媒体的限制令不断增多。据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统计,1967 年至 1975年期间,大约有 174 个限制令被签署,其中63个针对涉案参与方,61个是关于对媒体封闭审判程序或纪录,50 个则是直接限制媒体的。[3]
1975 年,一桩轰动性的谋杀案给予最高法院就直接针对媒体的新闻自由作出限制予以肯定的机会。埃文 ·西蒙斯因涉嫌谋杀一个家庭的全部6 人而被拘捕。此案亦引起全国性和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于是,在西蒙斯被捕三天后,在辩护律师要求下,初审法官签发了一个范围广泛的限制令。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上诉至州最高法院。该州最高法院支持初审法院限制令的合宪性,但是将限制范围缩小。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认为,此案中的限制令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新闻自由”的规定。但是法院没有完全排除限制令的适用,而是提出了三个适用标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直接针对媒体的限制令的数量。
在日本,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和新闻采集或取样的自由加以区别对待。日本最高法院对于取材的自由没有给予像报道自由那么高的评价。而且,在日本立法中,就新闻媒体对法庭采访取材自由还有种种限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在法庭照像、摄影、录音或放送。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也有相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日本法院在开庭前一般允许摄影,开庭后一般禁止摄影。另外,在很长时间内,日本法庭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禁止旁听者在法庭内作记录。因此,在日本法院,新闻媒体报道法庭审判实况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是,1989年日本最高法院在旁听作记录案中首次承认审判公开原则也包括保障旁听者作记录的权利。法国在立法方面的情况与日本相类似,对新闻媒体在法庭取材方面也有一定限制。在法庭上,未经审判长许可,禁止使用任何录音、摄像设备,即使经过许可,也必须放在审判长指定位置,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二)我国新闻自由规制的现状。我国媒体与法院自身的发展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都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对新闻自由的限度,媒体和法院对此更无统一的认识。
现有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制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冲突的专门规定,一些规制内容散见于一些行政规定中。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但这些规制对违反规定没有相应制裁措施。
四、平衡与制约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建议
当前,我国司法独立在制度层面仍处于发展阶,审判方式也处于改革之中,一味效仿国外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做的就是给予新闻自由充分保障的同时,对媒体自由报道给予必要限度,使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保持合理张力,促使二者关系良性发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建立起新闻自由的制度保障机制。一是完善专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对活的常规渠道,对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重大改革措施、调研成果等情况,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二是人民法院应就新闻报道制定细则。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有采访、报道、评论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不得报道庭审,但判决结果可以公开。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另外,对尚未判决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做出某些限制,并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三是制定、完善新闻立法,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设定规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新闻法和藐视法庭法,对藐视法庭罪的行为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处罚标准及程序规则等一一加以明文规定,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
(二)法院建立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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