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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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则这样就出现了一案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局面。比如,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在立案阶段对被告自认是不确定的,实践中依照民诉法,应给于立案。但经审理查明被告不自认,对此司法实践是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但此时能否以被告不适格或者原告不适格作出裁判? 五、结语 综上,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笔者仅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定义、法律特征、二者的同异及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错误观点作出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是为献曝之忱,供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参考。 【参考文献】 1.刘路、高言主编:《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11页至121页。 2. 刘京柱:《略论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联系》,2007年5月5日载于“110法律咨询网” 3. 孙建平:《浅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应用》,2005年3月11日载于“中国法院网”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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