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财产两个方面的侵权责任承担,两者之间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将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偿契约行为与情谊行为等同起来。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人都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相一致的要求,更有利于公平权衡施惠方与受惠方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充分考虑受惠方的权益的同时,对施惠方的要求也不会过于苛刻。此外,在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承担中,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也应到遵循与有过错原则。例如被害人明知施惠方没有驾照或处于酒醉状态,仍然愿意接受搭其便车,因此发生车祸侵害,被害人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情谊行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1、情谊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之所以在该问题中分为情谊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对于财产方面而言,施惠人的注意义务可能比较小,我们一般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可,但是在人身健康方面,施惠方的注意义务恐怕不能因为情谊行为是出于善意而得到减轻,因此不得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上文我们已经讨论过情谊行为的施惠方与受惠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法律关系。因此受惠方对施惠方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债权请求权基础。同时,受惠方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基础,因为施惠一方明知自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受惠一方提供便利,故受惠方的受益也并不存在法律上之原因。
因为受惠一方对施惠一方不享有契约给付请求权,故在施惠方事先违反承诺,不提供相应的便利时,由于不存在请求权基础,受惠方也不得基于违约而行使给付请求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张三急欲赶往某地商谈一笔生意,邻居李四出于好意,自己开车载张三前往,但是由于李四不熟悉路线,导致张三生意商谈失败,问张三是否可以向李四请求赔偿生意失败所带来的消极损失。王泽鉴教授在自己的论著中将这种侵害解释为纯粹经济上损失,而非权利,若李四具有违背了民法善良风俗原则的主观意思
,则其应当为张三承担责任。
2、情谊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情谊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体现为在施惠人实施行为时注意义务之程度。受惠方在接受恩惠时,施惠方即对其人身健康安全承担一项较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此时双方关系中实际已经产生了一种潜在的“稀薄的法律关系”[10],一旦施惠一方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则双方的这种好意施惠关系即进入法律调整范围。可以说施惠者施惠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了其对受惠一方的人身权益承担一定责任。
我们无须讨论施惠者出于故意而侵害受惠者的人身权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身即是一个侵权行为。至于主观方面基于过失或者重大过失时,施惠方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确需要讨论。王泽鉴教授的观点也认为“……尚难由现行规定导出无偿好意施惠者,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的一般原则”;“……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之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11]可见,不能因为情谊行为出于善意就一刀切地减轻对其行为的注意义务。其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当还是遵循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五、对现行立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民法对于情谊行为的各方面问题都未做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立法进行相应的完善。
首先,我国民法对于情谊行为并无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现在在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时,就如同我们上文提到的,都只是在借用合同法中一些关于无偿行为的或者是侵权法中的规定,缺少情谊行为本身的一些制度的设置。即使个别法条中也有涉及关于情谊行为的规定,但是现行民法中对于情谊行为的规定仍是相对较为零散。所以我们急需一个总则性的规定,一方面能够对情谊行为有更加系统性的界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更加有利于适用。
其次,对于情谊行为所导致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立法也没有给出答案。到底哪些具体案件中的情谊行为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哪些适用无过错原则,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的学者建议在合同法第107条中增加第2款:“当事人因故意、重大过失不履行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无偿行为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
随着近几年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情谊行为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情谊行为制度,为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血液。
[1]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2] 王正苍:《论情谊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载政法学刊,2006年12月第23卷第6月。
[3] 王雷:《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9月第22卷第5期。
[4] 陈艳:《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载《前沿》,2008年第10期。
[5] 王雷:《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9月第22卷第5期。
[6] 赵霄雁:《浅议好意施惠》,载长治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7卷第3期。
[7]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9] 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载王利明、公丕祥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0] 王雷:《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9月第22卷第5期。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