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各级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区域内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有力的促进了我区经济和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我区在基层民主法治方面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适应本地特点的制度、措施,对于增强基层基础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和规范作用。区级、镇乡(街道)级重要管理文件,如关系民生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都在颁布实施前经过合理性、合法性论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发布的,有的吸收了公众意见或经过了民主程序,有的还通过区人大备案审查,质量层次较高。新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做到信息公开,方便公民查询、监督等。
2、分割明显。党委各系统、政府各业务部门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或健全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北仑特色,但多是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
文件规定而来,发布后也多送上级业务部门审查备案,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制度共性和规律性认识、探索能力有限,分割特征明显。
3、良莠不齐。总体而言,区域内制度体系建设良莠不齐的现象仍然突出。就政府组织体系而言,各类规定质量不尽一至,有一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内部管理规定出台较为随意,部分制度是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抄袭、编撰而成,相关规定在遇到相关情形时也没有具体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本身不够科学;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无发布机关、无签发批准文号、无监督实施、无责任承担、无生效与废止、无信息公开等;相互打架或违法侵权越权现象也有所存在。
4、管理不足。目前,区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法制科室对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区人大、镇乡人大对区域内重大政策性规定进行监督。但是,大量的在这之外而又客观存在的“制度性规定”,如绝大部分党政机关内部制度性规定、职责安排、细则办法、分工协作等,游离于统一管理之外,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这些制度规定,有些看似简单,一旦严格实施也一样严重影响管理对象重大的权利义务,也严重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效果。这其中一些制度规定还存在部门保护和不合理的责任规避,只为少数人知晓而没公布公开,在领导轮换、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下无查询学习平台,以及公示、监督不便等问题,管理力量和管理力度还有诸多不足和薄弱处。
5、热点缺位。如物业管理方面,目前暴露许多问题,如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走形式”、作用发挥不好,物业管理公司资金使用缺乏审计监督,物业维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业主抱怨积累,业主知情权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物业费收缴没有有效手段、政府监管不够细化到位等,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框架下,迫切要求出台相关操作规程和细则,解决这样的倾向性问题。
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探索性。北仑区作为首批浙江省“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和全国“创建法治县(市、区)活动先进单位”,已经在新一轮的法治建设工作规划(2012-2015)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制度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本地化、规范化、特色化”的若干任务,开展“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探索实践,有条件、有能力,也很有必要。
1、将“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把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升法治化水平长期管用、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抓手,放到党委政府更加重要的位置和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新出台的“制度性规定”进行论证和把关。新出台的“制度性规定”如何做到适时、合法、合理,如何做到使管理活动、服务依法有据、规范有效,如何及时地将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的成果加以固定和巩固,是必须加以考量的问题;——对现有的“制度性规定”进行编撰疏理。开展必要的实践探索和研究,对现有散布在各级、各部门、各类组织的各类制度进行统计、分类、修改、补缺整固、公示公开、效力提升活动,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进而提升法治化水平;——推动“制度性规定”体系化、特色化。将制度框架下的各类制度性规定不断丰富、完善、创新,增强与社会实际和管理活动的血肉联系,从宏观到微观、从粗放到精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循环,从而增强每个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再从每个制度间“无缝对接”,增强“链”性,形成制度间的系统性,形成的制度系统再经过扩展,最终形成区域特色的领域宽泛、深层有效的制度体系;——促进 “制度管人”风尚的形成和发展。好的制度建设,也就是制度体系法治化水平提升的过程。坚持不懈地开展并实施“制度先行”、“制度并行”、“制度监督”等措施,“用制度说话”,将有力地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有效地减少制度漏洞,预防和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的发生,将使党政系统管理、服务活动从繁杂的、临时性安排中解放出来,同时将大大减少“人为”因素,有效地防止法治化进程的反复和无规则变化。
2、将“制度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工作日常业务范畴。可由区委法治办公室、区人大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牵头分别开展区域内“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实践活动。在区政府法制办加强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执行监督;区人大机关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充分行使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和分工协作上,区委法治办可以加强党委系统出台的、党政机关内部管理范围内的制度性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管理并列入日常职能。
3、出台“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的制度性规则。
——规范发布权限。对一些临时性、非常设工作机构发布规范文件的权限应有所约束,应适当缩减办事机构(如**办公室)的发文;——规定适当的发布程序、生效条件、基本的内容要素等。如规定:有的制度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和集体讨论;发布前要经过有权机关(领导人)签发、要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制度内容上要有违反责任主体及追究方法、监督制度执行的机构等方面的规定等;——统一发布文号。如**(单位)(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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