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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求利益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求利益

提要: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指为他人谋取各种好处。这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过去、现时、将来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讲,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可以是过去已经谋取的利益,也可以是现在正在谋取的利益,还可以是允诺将来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收取贿赂的方式,可以是行贿,也可以是索贿。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较之于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笼统概述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就现行条文中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理解,笔者试就"为他人谋求利益"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所谓"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指为他人谋取各种好处。这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过去、现时、将来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讲,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可以是过去已经谋取的利益,也可以是现在正在谋取的利益,还可以是允诺将来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具体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贿人所要谋求的利益,就受贿人来说,在收受贿赂之前,已经全部满足了行贿人的要求,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行都已全部实现。WwW.ybasK.com

(二)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部分利益,尚有利益正在谋取之中,还未完全实现,即主观意图存在,客观行为已完成了谋取部分利益。

(三)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在实施,尚未实现,即主观意图存在,客观行为正在实施之中。

(四)受贿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这是受贿人的一种主观意图,具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尚未付诸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其行为即具备了这一特征。"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就行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

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 年3 月4 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应分为两类:1.利益本身性质不正当且获取手段也不正当的利益。这类不正当利益很多,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利益,譬如盗窃的赃款、假文凭等。这类不正当利益的显著特点是利益本身性质和获取手段的双重不正当性。2.利益本身性质正当但获取手段不正当的利益。其突出特点是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这一类不正当利益又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

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实得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虽然这种利益本身的性质是合法的,但对该利益的取得却侵犯了他人得到应得利益的权利。例如,甲公司投标失败,事后通过向招标负责人行贿最后中标的。⑵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不确定的利益。所谓不确定利益是指利益的主体不确定,但只要根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既有可能得到的利益。不确定利益的性质本身也是合法的,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确定利益侵犯了他人公平竞争该不确定利益的权利,也剥夺了他人取得该利益的权利正当利益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得到的利益。我们在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不正当利益的突出特点是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但不等于所有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都为不正当利益。因为以取得方式的正当与否决定利益性质的正当与否,否定了利益本身的独立性质,根据这种逻辑,凡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就根本没有正当利益而言了,法律在受贿罪中也无范文大全整理*需作"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了。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条件,不是客观要件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条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必要条件,但究竟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却争论不休。[2]

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图,因此,受贿罪是一种"意图犯"(或"目的犯")。客观要件说又可以分为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定罪。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结果。但是,许诺大多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作出的较为隐蔽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有证据证明,因此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从现行法律条文的表面来看,给人的直观感觉是构成受贿罪应当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否则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但这种看法,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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