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状态、案件数量);二是公示各地被抽考案件的名称;三是动态公示案件考核情况,每考核完一件案件即在考核平台上公示(应杜绝案件考核完毕进行平衡后再公示的做法);四是公开查阅,让全体民警均可自由登陆查阅(不得仅让案件所属的被考核单位查阅,应让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可查阅对比,看是否公正考核);五是在考核平台上详细公示考核最后结果及相关记分、扣分、加分细目。
(四)考核计分
考核既要立足现实,也要着眼将来,还要尊重历史。注意吸取过去得失,抓好当前工作,将来发展态势才会好。考核分值应按横向考核(静态比较各被考核单位当前发展状况谁优谁劣)、纵向考核(动态比较该被考核单位自身较上一年度是否有进步)各占50%的比例来计算。这样既认可各地公安机关
在横向发展水平的差距,又鼓励各地公安机关在纵向上逐年有新提高,考核结果会更为公正,考核的导向作用会更为有效。
三、执法考核活动的监督
改革执法考核机制,考核监督必不可少,促使执法考核办法得以客观、公正、深入地实施。但在实践中,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执法考核,从规则制定、组织考核到考核复查,均由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独家包揽操作,其拥有不受监督的考核决定权。这在形式上不符合分权制衡原理,在理论上会为考核单位通过考核“谋利”、被考核单位通过考核“谋名”而进行“勾兑”提供便利条件,考核结果难以实现客观公正。同时,借鉴在各类图形中三角形最稳定的数学原理,可探索建立考核单位法制部门有考核权、被考核单位有知情权、考核单位督察部门有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执法考核监督新模式:
(一)保障被考核单位的参与权
自启动考核以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全过程、全方位公开考核活动,充分保障下一级公安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对据以认定记分、加分、扣分项目的证据行使质证权。
(二)落实督察部门的监督权
考核单位督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考核活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1.督促考核公开。为杜绝考核单位法制部门进行暗箱操作和乱搞平衡,督察部门要督促法制部门全过程、全方位公开考核:一是逐一(逐案)详细公示记分、扣分、加分的项目、理由和证据。二是动态公示被考核单位对自身或其他被考核单位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的陈述、申辩和异议。三是动态公示考核单位法制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所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异议的回复。
2.受理考核投诉。督察部门要接受被考核单位对考核单位法制部门提出的诸如考核人员考核质量不高、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投诉,并介入调查后及时公开回复。
3.主持考核复核。考核结果公示后各被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复核的,法制部门理应回避,由督察部门从考核人才库中另行抽选组成复核小组,开展考核集体复核,将复核结果报考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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