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刑事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中,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提出,合议庭或审委委讨论确定)根据当事人诉求、证据、案外因素、裁判环境等诸多具体情形,分别作出风险评估意见,制定相关应对预案(包括风险防控方案、执行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或减少刑事审判引发次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本文将从刑事审判工作特点及刑事审判风险现状入手,预设建立一个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模式,以期起到预防刑事审判风险的作用。
一、刑事审判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裁判原则
刑事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都必须严格依法,确保公平、公正。刑事审判向非法律正当性要求作出让步,虽可满足一方一时一事的诉求,但最终损害的是法院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法治将是空谈。刑事审判风险不能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理由,也不能成为法官依法作出实体判断的理由;不能哪方人多势众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较大,司法天平就向哪方倾斜;不能以舆论赞声一片的理想状态,作为衡量刑事裁判质量和结果公正的标准。刑事裁判不能以当事人乃至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接受、服从还是反对或抵制,以是否有影响稳定的风险为转移。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只是为了识别和认定案件处理可能产生何种风险,产生多大的风险,目的是为了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Www.YBask.CoM
(二)一案一评原则
进行刑事审判风险评估确实会产生成本,如果用过高的成本防范过低的风险是不理性的,但是刑事审判风险一旦发生,其社会成本及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难以估量的。所以笔者还是主张一案一评,但是应当分级别分案件风险的可能性采取不同的风险评估程序,来降低过高的风险评估成本。
(三)事前、源头预防原则
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作用就是预防,如果风险事件发生后才采取措施,很容易使法院陷入被动之中。因此承办人应当尽力收集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各种信息,并逐一列举,并将所收集到的或者预知的风险全部报送相关组织(合议庭、审委会)或者领导(院、庭长),由特定人员或者组织根据相关材料、证据进行风险评估,讨论后确定风险等级,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就是相关风险责任人或者责任组织应当充分预测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做到事前评估、积极预防。
(四)系统化原则
应当建立系统化、全流程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将风险防控制度化、常规化。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在相关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化解风险事件。各环节的承办人应当随时排查、收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因素,逐项登记于《刑事审判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经由相关组织或者领导讨论确定采取的措施填于《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措施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上述两表均应随卷宗(副卷)材料流转,本环节确实难以化解的不稳定隐患,由下一环节继续实施,办案风险隐患以层层分解的方式得以化解。
(五)防范最大风险原则
风险的评估要做到准确的定性和定量十分困难,由此要求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应当以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作为评估原则,充分分析各种风险系数,从最坏的角度出发,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风险评估责任人应当用最细致的工作态度,本着预防最严重风险案件的工作作风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承办人每接手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充分重视案件可能发生风险的各种因素,不应当漏掉每一个细节。
二、刑事审判风险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风险,如当事人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或者事件的处理将对法院系统(或者司法工作)产生明显的导向性作用;二级为重大风险,如可能发生重大信访事件(例如:当事人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等),或者当事人的上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等,或者事件可能引起重大舆论事件,或者事件的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可能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三级为较大风险,如可能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影响审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或者被告人在押解过程中可能脱逃或发生人身安全事件的;四级为一般风险,如可能引发一般上访事件,或者当事人庭审中可能情绪激动,或者旁听的当事人近亲属众多等;五级为无风险,即案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小,范文大全整理*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
三、承办法官应当特别注意考虑的因素
(一)充分听取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意见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间被告人的心理变化,被害方对案件的态度等都处于不断变化的可能中,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法官接触案件前,对案件是最了解的,其对案件审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已有一个初步的评估。此时承办法官应当向检察官了解其接触案件前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近亲属的意见
承办法官应当充分了解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经济赔偿能力(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愿意代为赔偿),被告人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所作的努力,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心理预期等因素。对被告人来说,特别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供述存在反复或者被告人反映其遭到刑讯副供的,应排除一切怀疑。
(三)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
承办法官应当充分了解被害方对案件处理及对被告人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特别是涉及被害人死亡、伤残或者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的刑事案件),被害方是否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此外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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