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将"刑事和解"作为专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上升为法律,不仅提高了法律的位阶,而且使之更具操作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并不尽科学和完善。因此,应在现有基础上对刑事和解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立法背景 刑事和解 法律适用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以专章加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和解在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矛盾、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和防止从新犯罪等方面价值的认可,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对其具体操作予以规范,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防止负面影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刑事和解作了明确规定,这使得刑事和解在中国由法律外的试验正式走向了制度化。
一、立法背景
刑事和解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入法,建立在长期的政策铺垫和实践探索之上,有着深厚的立法背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贯彻实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WWW.ybASK.Com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中也对刑事和解作了相应的规定。自2005年开始,许多地方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公诉案件,许多地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刑事和解入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立法背景:
(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是刑事和解入法的指导思想方面的背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并对司法制度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具体要求。 刑事和解所体现的修复关系、消除矛盾和多元化案件处理方式,具有传统办案方式所不具有的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和化解矛盾与冲突等方面的功能,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和解入法的司法政策背景。我国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内核是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进行区别对待,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措施。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主观恶性较小或者是初犯、偶犯,并能够真诚悔罪的积极赔偿的犯罪者,可以区别对待,当被害方能够谅解时,对其从轻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其对于打击犯罪并保障人权,最大程度的去遏制、预防、减少犯罪,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刑事和解则从一个方面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三)长期实践探索是刑事和解入法的实践背景。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而长期的实践探索不但充分暴露了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刑事和解的多方面价值在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首先,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降低刑事发案率。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并且多为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不大,如果不能恰当、稳妥地处理这些案件,可能会加深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社区帮教等方式教育、改造犯罪人,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诱发犯罪的动因和可能性。其次切实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及时向被害人做出赔偿,修复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承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最后,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高了诉讼效率。中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资源供需之前的矛盾,司法人员超负荷运转,监管场所人满为患的状态十分突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公诉认罪案件实施轻缓刑事政策,对案件进行简繁分流,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也减轻了检察院、法院和监管场所等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压力。
刑事诉讼法修正前,中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所试行的刑事和解虽然具有诸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其毕竟属于国家法律制度外的试验,在合法性上存在着严重范文大全整理*的缺陷。刑事诉讼法修正前,虽然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发布了当地有关轻罪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都对有关轻罪刑事和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仔细考察或审读却发现不管是各地司法机关在轻罪刑事和解中所采取的做法,还是最高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少实际上都是没有法律依据或与当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所以从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来看,中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所试行的刑事和解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果不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不设置最基本的法律程序,不对作出决定的机关的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那么,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就会存在根本性的缺陷。" 故此,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对刑事和解问题予以明文规定,使其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明确规定,正是契合这种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刑事和解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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