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首次入法,一些方面尚未达成共识,所以新刑事诉讼法只以三个条文作出了宏观框架性的规定。下面对这三个条文分析如下:
(一)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条件。刑事和解制度,是国家刑罚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出让。故而,司法机关应设置一定的适用条件,确保双方当事人不滥用权利。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刑事和解并非简单地以赔偿被害方取得宽缓的处理,更重要的是加害人回归于社会,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裂的社会关系。因此,真诚悔罪应是和解的首要条件。那么,何为真诚悔罪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由衷的、发自内心地,出于个人意
愿而非受到压力的作用下违背真实意愿的悔罪。当然,真诚悔罪需要通过向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弥补伤害等形式表现出来,是被害方走出因犯罪造成的阴影,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二是被害方谅解。为被害方抚慰因犯罪行为而致的伤痛,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因而被害方的谅解是和解的基础。如果被害方仅仅是想获得加害方的赔偿而进行和解,也就失去了和解的修复破坏社会关系的价值,失去了和解想要达到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般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是检验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的一个过程。无法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就无法进行了。
三是被害方自愿和解。只有双方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才是和解。在刑事诉讼中,被害方遭受了创伤,为了避免在和解过程中,再次受到受到伤害,所以强调被害方必须是自愿进行和解,不能受到外力的干扰,要在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其进行和解。
除如以上三个条件外,笔者认为,适用刑事和解还必须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行为人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对这种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设置此条件的原因在于:其一,刑事和解只有建立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不易出现反复。其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将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变相进行非法处置。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刑事和解应只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即可,对于不影响定性和进行刑事和解的一些细节事实,不必硬性要求查清。
(二)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七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作出了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里有"因民间纠纷引起"这个前提条件,是指的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邻里之间因为财产、人身等问题出现矛盾引发的纷争,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然发生的矛盾导致的案件。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积极作用的角度来说,可以对其做广义的理解,即只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都可以归为因民间纠纷而起。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加害人多为无心之失,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也较大。从恢复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权利和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的角度,应当允许一些造成后果相对严重一些,可能判处刑罚相对较高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除刑罚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应限定为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除渎职罪之外一共有29个罪名,包括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等,这些罪名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虽同为过失犯罪,但是它们的被害人是国家,不是个人。因此将国家也放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缺乏主体的对等性,也没有人能够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谅解。因此建议将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中过失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限定为自然人。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由于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过故意犯罪的前科,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考虑从严处理。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不利于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社会效果也不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类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严格控制从宽的范围,符合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内在要求。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指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指的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刑罚所确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可能判处三年或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是指该罪名的最高刑为三年或七年有期徒刑。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考虑某一故意伤害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应当依据犯罪实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情况以及能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来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法律后果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79条中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该条规定,不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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