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和解,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作为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从轻、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
四、刑事和解的方法
对已进入公诉案件程序的轻伤害案,刑事和解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主动和解和被动和解两种方法,本文站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角度,对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阐述。
(一)主动和解法
公、检、法三机关,对正在办理的轻伤害案,当事人双方没有主动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主动做当事
人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做和解工作要有耐心,一次不行,两次,甚至是多次,目的是化解双方积怨,消除对立情绪,减少不和谐稳定因素,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做工作当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取过于生硬的语言激怒双方,导致和解失败,而应在做工作中做到态度诚恳,言语谦和,善于抓住双方的心理,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是叔辈弟兄,两家对门居住,中间仅隔一条公路,因生活琐事长期有积怨,一次事件激化两人的矛盾,李某某将被害人打致轻伤。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多次做和解工作,但和解不成功。该案报捕后,彝良县检察院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愿意和解,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费用,被害人写出书面申请,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谅解了李某某,该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该案是邻里纠纷,遂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李某某。
(二)被动和解法
进入公诉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和解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做和解工作的难度相对要小一些,成功率相对要高一些。2011年,彝良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刘某某的父亲及被害人任某某二人同时主动找到该院,双方要求刑事和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相关费用,被害人写出谅解书。该院考虑到双方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遂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五、刑事和解的处理
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后,牵涉到在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处理结果,但不管怎样,始终要贯彻宽缓政策,做到案结事了,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不立案
轻伤害案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没有立案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和解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立案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轻伤害案发生,有犯罪事实,但要看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再需要立案查处。
(二)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如果没有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或者在人民检察院以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撤销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情节,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五)判处轻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轻伤害案在审判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在之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应当从轻判处轻缓刑,如果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如果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后,仍然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总之,开展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或者问题,但只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应尽最大努力去开展。公、检、法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通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好刑事和解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