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具体包括怎样合理引导资金进入新农村建设、制订并落实新农村建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农业产业补贴政策和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公司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等,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二,健全的金融支农制度。一是适当下放对农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审批权,放宽支农贷款担保抵押条件和加大支农贷款额度;二是将邮政储蓄改制成为政策性的储蓄银行,既办理存款业务,又办理贷款业务,将农村邮政储蓄吸收的大部分资金通过政策性金融反哺“三农”,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三是尽快制订支持新农村建设相关贷款的收益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第三,制订民间金融立法制度。可考虑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组织形式、职能作用、权利义务以及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原则与条件,依法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体系,保护各种金融组织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尽快构筑新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既很模糊又不完整,产权关系紊乱,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寻租”现象,致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基于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真正受益者。因此,笔者认为:要想农民真正受益必须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尽快构筑新农村的土地产权流转体系。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农村土地所有权像城镇土地一样,归国家所有,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
第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同时,要加快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建立,为发挥土地融资功能构造良好的交易平台。
第三,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考虑先建立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二重保障方式,然后逐步过渡到以
个人账户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来。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交易税收;二是农村土地转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转让人的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农户交纳一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
最后,以新农村信用建设为依托,尽快构筑新农村信用保障体系。
探索和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对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建文明守信的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新农村信用保障体系的建设要遵循以道德约束为支撑、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法律强制为保障的原则,加快构建农村和农户信用服务体系,这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加快信用立法,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制订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制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者,打击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
二要开展“诚信社会”建设,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一是新闻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开设专题,大力宣传实施“新农村信用工程”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宣传创评标准和先进典型,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二是针对农村区域广、农业经济个体多的特点,在农村深入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全方位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三是基层政府要在行政行为中率先垂范,塑造合格的信用主体,引导农民、乡镇企业进行规范的信用活动。
三要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机构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放贷政策,规定凡被评为文明信用单位的,可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农资金、支农再贷款,并享受贷款证服务,享受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利率优惠,信用户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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