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设立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各村民委员会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各村民委员会申领备用金后,应当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定期报帐。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帐册设置、记载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按村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乡(镇、街道)各村之间不得平调和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每年初在市财政批准下达预算后,分项目下达各村的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上报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汇编本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财政所年终在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按照转移支付资金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限额使用。
第四章 建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三条 在保证村委会成员工资报酬发放和村委会正常公用支出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每年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设立村级偿债基金,其额度控制在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50%内。乡(镇、街道)已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上分村核算;未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财政所预算账上分村核算,年终结余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村级偿债基金的使用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专款专用。如村民委员会已无债务清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不再设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五条 使用村级偿债基金,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乡(镇、街道)财政所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各村民委员会村级偿债基金额度内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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