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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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并服从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对截留、挪用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部分,由市财政追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财政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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