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宋军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免交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扶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增,从过去不要土地,不愿种田,转为“要田种,抢田种”,由此引发的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出现,成为当前农村的焦点问题之一。现作者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作为调查对象,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成因,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四大变化:数量急剧增长,类型日趋多样,争议土地用途复杂,诉讼主体增加。
2009年7月1日 至 2013年7月1日 4年间,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90件。该类案件量大幅上升,2009年受理该类案件30件,而2010年受理50件,2011年受理80件,2012年受理100件,2013年1—7月份受理30件。争议土地面积增加明显。2009年共受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30件,争议土地面积仅为70亩;2013年1月至7月,共受理该类案件30件,争议土地面积上升为700亩,同比上升10倍。
从案件类型看,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比较单一,主要为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表现为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就土地承包期限及转包效力的合同纠纷。近期发生的承包纠纷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承包纠纷。
一是承包经营权纠纷。前几年,土地耕种成本效益较低,许多人不愿耕种或不要土地,为避免土地抛荒,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将土地交由种田大户承包耕种,有的种田大户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wWW.YBaSk.cOM现在本村村民提出,村委会、村民小组与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时,未通过村民会议或经大部分村民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二是承包土地被征收引发的补偿纠纷。即农户在土地被征收后,因对承包土地性质、面积、集体扣留等问题认识不一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纠纷。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转包纠纷。如原承包户与外村或本村种田大户之间的纠纷,一些农户因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交给新承包方。现在原承包户要求终止转包合同,由自己种植,或修订合同提高承包金。
四是因土地征用、占用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一些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遇到本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占用或出现新增人口等情况后,即对原已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依照一定的形式(如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进行调整,有的在调整中导致部分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如已出嫁妇女、老人外出工作等)的丧失,形成较为复杂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从争议土地用途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今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鱼塘、苗木用地,还涉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如宅基地、工业园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等等。
从诉讼主体看,过去主要是发包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主体多为村民委员会与本村农户。2009年以来,这一情况发生了显着变化。诉讼主体既有拥有原承包权的农户,也有获得转包权的用地大户,还有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以及务工经商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一些新增劳力或新增人口也成为新的诉讼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四大特点:证据缺失、群体诉讼增加、事实难以确认、适用法律难度大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相当一部分案件因承包合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诉讼中各说各有理,缺乏真凭实据。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而经过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签证及公证机关公证后流转的土地更少。同时,有书面合同的协议条款也多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流转期限不明确,只用“长期”、“永久”等模糊词,给证据的审查增加了难度。
土地承包纠纷往往发生于发包人与多个承包人之间,或者众多原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诉讼当事人往往较多。有的在进入审理程序前就扬言破坏生产经营,甚至发生抢种承包田事件。有的农民土地被征占后,由于未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诉讼中往往言词激烈,情绪激动。有的种养殖大户实行的是规模化经营,投入较大,农作物生长周期较长,一旦终止合同,补偿较为复杂。如果不终止合同,原承包人则四处上访,人民来信不断,此类案件处理不慎,可能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政治稳定。
原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周期长。合同时间一般都在3年以上,有的达到10年。个别农户土地承包流转期限甚至到了2031年,超过两轮承包时限。由于合同订立时间长,承包土地经过征收、征用、拆迁,合同几经变更,有些事实已难以确认。由于合同时间跨度大,有的当事人已不是原合同签订人,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此外,各时期承包土地调整的具体原因复杂,有的是农民种地亏本不愿意再种,村委予以调整;有的是因为上级“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要求,村集体在农户承包土地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强行收回土地;有的是农民自愿与种田大户签订转包协议;还有的是农民将承包土地主动让给他人耕种,让其代交农税,不收费用。凡此种种,使得承包纠纷案件事实难以确认。
涉及土地承包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既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又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适用全国性土地法律规范,又要适用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地方法律规范。由于相关问题有多种规定,审理案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比如,原承包户与现种植大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中,原承包户要求解除合同或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依照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后即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解除、变更,但又有原承包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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