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合政策要求应予支持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操作。如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持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当发生承包土地改变用途的,现行法律、政策均未规定发包方可解除承包合同,仅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大多为近年颁布施行,最高法院有关承包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刚刚发布,对数年前订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法律是否有溯及力认识不一。
审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四个方面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北安市法院注意及时总结了以下四方面经验。
第一,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把握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维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
权益。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的特点,处理时要认真贯彻中央政策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基本依据,树立家庭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基本观念,农民抛荒后村集体未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调整的,现在农民基于物权人地位要求保护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对农民因种田亏损为免交农业税零转让或负转让的,现在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以情势变更按公平原则处理。
第二,注重调解疏导、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方案。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应牢固确立大局意识,注重维护农村稳定,尽量避免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于案件使终,建立土地承包信息反馈、跟踪监察制度,形成与政府机关和基层组织的信息网络,加强与土管、农林、经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的调解作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达到解决一起案件,平息一片纷争的效果。
第三,谨慎处理,掌握尺度。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而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合同。对于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如法院已受理,应中止审理,由行政部门先行确认证书的合法性,然后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村委或村民小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随意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对因村民小组调整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引发的纠纷,一般认定不能对已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对新增人口或因征用、占用而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户进行调整,只能在预留的机动土地或承包户自愿交出的土地内进行调整。对于原承包户提出变更土地转让合同、提高承包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提高承包金的额度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尺度。外来种田大户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原则上予以支持。在案件处理全过程中,正确处理审判权与村集体的自治权的关系,不以判决代替村集体的处分权。
第四,对案件涉及的土地调整,处理必须相当慎重,竭力避免引发矛盾激化。对承包大户已种植农作物的,应给予承包大户一定的移植期或收获期,或由原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协助承包大户克服困难,如帮助变卖大型农业机具等;对于原承包户与承包大户之间属于不定期转包,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如未经发包人同意,具体处理上确认原承包人的承包权利,原承包人主张承包权利的予以支持。
根据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出现的新问题,北安市法院经过分析、思考,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第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之所以多发,其中一个原因是一部分镇、村干部和农民缺乏基本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有的在签订合同、调处纠纷时随意性大。要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给群众,使农户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多方出面,以积极的姿态及时化解此类纠纷。应普遍在县一级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这既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也是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迫切要求。
第二,适时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在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流转收益等方面,着重强调集体是所有权人,而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是按“原产值”确定的,对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侵害,加之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又存在虚置现象,因此,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建议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保证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设计。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是现实中,由于集体内成员边界不稳定,成员的增减变动较大,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平、公开、公正”的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承包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这将给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回答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问题,回避了承包期内家庭人口的变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矛盾,但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来理解,与人口增减变化无关,而土地的集体性质又让农民相信人地矛盾必然导致土地的再分配。
第四,建立失地农民和退出土地承包权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张和小城镇发展,城镇周围的土地被各类建设大量征用,对于已失去土地农民所在的村级集体组织,应加强对土地承包金的管理,或直接将土地承包金全额交纳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将集体组织成员全部纳入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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