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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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受聘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六)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五十三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十章 聘后管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受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十六条 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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