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二),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制定
第五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以调阅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的有关会议记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处室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二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监察室、人事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附件七)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效能办,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效能办可以责令有关处室和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效能高效、工作出色的处室或工作人员,效能办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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