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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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金钱,从而阻碍了其他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解决审判资源与诉讼案件的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繁简分离。通过繁简分离,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利用,实现了诉讼效益最大化。 (三)简易程序的现实可行性 设计简易程序的根本前提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同案件罪行轻重不同,复杂程序不同,不同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同,有的顽固抵抗,有的认罪服法。对于罪行较轻、危害不大、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又认罪的案件,再去追求正规化审理,而投入大量司法资源,无疑是既浪费又滑稽之举,正所谓“杀鸡焉用牛刀”。区别不同案件,配置与其对称的资源的经济理念使得简易程序的出现顺理成章。我国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确确实实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解决,从而为适用简易程序分流案件提供了实际的可能。从案件性质来看,1997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单自诉案件就有52352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2%。尽管不能说这些自诉案件都适合通过刑事简易程序处理,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看,前两类自诉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是立法的基本立场。而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只有209309人,占判决有罪(发生法律效力)总人数的39.51%,而在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刑罚的案件中,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其他处罚的215750人,免予处分的8790人,仅这一部分就占总人数的19.11%。以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0%的英国为例,在英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分两类,一类是简易罪案件,此类案件只能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另一类是可选择庭审方式的可诉罪(tew)。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简易罪案件。1993年,英国共起诉刑事案件195.7万件,其中简易罪案件就有147.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52%,而就可诉罪而言,1993年判处*刑以上刑罚的人数只有51.4%,大多数案件则是以社区服务、罚款、缓刑而结案的,因而,在可诉罪案件中,也有较大比例的案件属于可选择庭审方式的可诉罪(tew),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处理。 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本身的先天差异以及相当比例的轻微案件为简易程序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 国外刑事简易程序实践 英、美、法、德、意、日六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在刑事诉讼中都设有简易程序,但各有其自身特点,下面分而述之: ㈠英国 英国由治安法院负责简易程序审理,治安法院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或五千英镑的罚金。具体审理程序如下:法庭传唤被告人到庭,核实身份无误后,向被告人说明指控的内容,征询被告人作何种答辩,如果作有罪答辩,法庭不再听证,可径行判决,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上诉,判决可以口头方式作出。如果作无罪答辩,法庭应听证审理。对于可能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不到庭,以通信方式作认罪答辩,法庭予以缺席判决。有的治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高达96% 。 ㈡美国 美国有两种简易程序,其一是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也叫快速审判程序,即对于《美国刑法典》规定的轻罪(不超过一年*)、轻微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简易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程序 。其二是辩诉交易程序,即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也许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指控,或者要求从轻判处;法院对诉讼双方做成的交易,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在美国,辩诉交易适用范围相当广泛,除谋杀罪以外都可适用。在第一种简易程序中,美国赋予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否决权,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官审理轻微处罚的程序,须由被告人采用书面形式明示放弃(拒绝)由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同意由司法官审理。在开庭审判前,美国有一个称作“审判前的解决”阶段,在这个阶段可以作出判决或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并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以后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如果罪行轻微,法官可立即下判 。 ㈢法国 法国的简易程序分两种:简易审判程序和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前者适用违警罪(不超过10000法郎罚金),包括累犯在内。选定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将诉讼卷宗和起诉书移送违警罪法庭,法官不必进行审理,可以刑事命令宣布释放被告人或判处罚金。法官没有义务说明违警罪处罚的理由。如果法官认为需要进行对辩,或者认为罪终可能需要处以罚金以外的其他刑罚,应当将案卷送还检察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追诉。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适用于违反公路交通规则等违警罪,只判处罚金,在缴纳罚金后免除公诉,但不适用于累犯 。 ㈣德国 德国有三种简易程序:一种是处罚令程序,指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而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适用处罚令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不需开庭。适用范围是应判处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剥夺两年驾驶权利案件,或者应免于处罚的案件,及有辩护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轻罪案件 。处罚令程序的启动由检察官提出申请,法官对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和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布处罚令。法官的决定有三种:第一种是对处罚令的各方面都不存在疑虑,只需按照检察官要求的处罚内容发布处罚令。第二种是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没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有权拒绝签发处罚令,检察官不能再申请开始审判程序。第三种是法官认为应该开庭审判,或者与检察官在申请中的法律评断不一致,法官有权决定开庭审理。适用处罚令程序,无须与被告人协商,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但对于处罚令,被告人有绝对的拒绝权,这种拒绝权体现在,被告人如果接受处罚令,处罚令就产生与法院正式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令提出异议,就立即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适用处罚令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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