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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煤检验未建立双重核对机制,缺少有效监控手段 事实依据:
1、入厂煤的采、制、化工作均由燃管中心一家完成,无法对入厂煤质量实行有效监督。
2、入炉煤没有采样装置,也没有独立的入炉煤化验室,无法反映入炉煤的真实热值,也不能对入厂煤热值进行核对。
3、评估队在6月22日和6月28日现场观察时,发现采、制样均不能按照国标要求严格执行,煤车采样深度不够,二分器使用不符合标准。采样班共有25人,其中主要担负采、制样操作的临时工12人,均无证上岗。
原因分析:
1、清电公司对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关于建立双重化验核对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不力,目前入厂煤验收只有一个部门负责,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2、对采、制样的主要操作人员(临时工)培训不够,采、制操作不规范,带班人员监督不到位。
3、公司领导针对日耗煤量较大,来车数量较多,人工采样很难按照“国标”要求车车规范采样以及冬季冻车严重、采样代表性差的问题,没有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改进建议:
1、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中电国际燃料管理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双重化验核对机制。加强燃料效能监察工作,成立以监审部门牵头的燃料监督小组,每月不定期抽查采、制、化工作,尤其要加大自购煤的监督力度。
2、积极研究采用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的可行性;尽快采用入炉煤连续采样装置。
3、加强对采、制样人员的管理,建立采、制样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对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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