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没法称,我们来称称石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每年都要调查企业经理人的工资,1999年整个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平均工资是7200元,也就是说年收入8.6万,拿这个“石头”来替代企业主的管理劳动,16.9万减去8. 6万还有8.3万属于劳动剩余价值。在所有分配中,全部职工工资和投资者资本回报部分的比例为1∶1.8,企业主与工人收入差距为19.7倍。即便如此,由于我国大量剩余劳动力将长期存在,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状况很难改变,所以劳工争取增加劳动报酬的余地是很有限的。
最严重的问题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一般来说,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防护设施,使得私营企业的劳动条件较差,相当一些企业甚至很差,尤其是采掘业、纺织工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中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严重损伤雇工的身体健康。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润驱动下,匆忙上马,完全不考虑劳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为增加劳保设施、改进有害工艺而投资。我们不能允许工人的青春供资本驱使,而一旦伤残或病老之时被推向社会,成为社会的重负,也不能允许经济增长的收益成为资本的专利,而在另一端劳动者失去健康和劳动、生存能力,独自承担发展的代价。我们并没有经历过类似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之前已经有过的长达数百年的文艺复兴时代,我们缺乏与残酷的市场竞争精神相平衡的人文主义关怀,因此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演变仍需密切关注。
四、私营企业中的党建和工会建设工作
通过多年党建工作的开展,目前1/4的私企中有党的组织,但是在私企里如何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依然需要继续探索。
私营企业在所有制性质、产权关系、经营方式、领导体制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势必与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有所不同,它不能实行党管干部,党组织也难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市场风险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党的执政地位和党的领导最终要体现在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上,党的所有基层组织仍然要充分发挥*核心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影响和带动企业主与员工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服务和团结业主与员工,扩大党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召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业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磋商机制;开展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私企党建工作的一个特殊问题是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198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曾有文件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已经入党的要劝其*,后一条基本没有付诸实行,但不能吸收私企业主入党,各地党组织都这样作了。在国内现存的各阶级阶层的分子中,明确规定不能入党的,私企业主是惟一的,这就引起他们多年来的强烈反感,认为自己“遭受歧视”被“入了另册”,在今日之中国,不能参加执政党,几乎就断绝了在*上有所发展的可能性。对于2001年“七一讲话”明确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他们普遍持欢迎态度,认为这是私营企业主*地位提高的具体体现,甚至有企业主称这是*上的“又一次解放”。但是对于是不是真的去争取入党,他们的态度又是意味深长的:在2002年调查中,仅有11%的私企业主希望“争取入党”;81%表示“在商言商”,重要的还是把企业办好;还有68%的业主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形象,做一名社会贤达”。他们有人担心真的入党了,交党费就要公开自己的财产,还有的认为争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入党“头上的光环更大”,25%的业主更愿意走这条路。
私营企业中的职工人数增加很快,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在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直重视私营企业的基层工会工作,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工会法》在1992年制定,并在200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在1988年就提出了在私营企业进行组建工会试点的意见。1999年底面对工会工作的新问题,全总主席团及时提出在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新经济组织中加快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取得了很大进步。例如在私营企业户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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