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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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将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对当事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⒂ 4、规范程序转换。转换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独任或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二是非讼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独任或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仅仅是基于案件自身发生变化的理由⒃,有的由难变易,有的由易变难,甚至予盾激化。欲克服转程序中的随意性,必须限定其转换方向,如只能由简向繁而不能反向转换,具体一规则为:①简易程序不能转换为独任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独任程序都只能向普通程序转换,案件改由合议庭审理,以避免层层转换,变相地拖延审限期间。这样规定还可以增加法院内部的襟肘制约作用;②普通程序严禁向简易或独任程序转换。普通程序一般适用重大繁杂和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嗣后不管是当事人撤诉及和解,都应由合议庭审查后作出决定;③简易或独任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原有的在审时间继续记入审限期;④明确规定转程序的报批手续和条件及其考评标准,对不符合转程序条件的案件应督促承办法官在审限内办结,对因个人因素导致案件转程序的应记入法官考核记录。 非讼程序直接转换为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他们的诉讼负担,使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之间流畅衔接,贯通整个公力救济渠道。此时的非讼程序亦可充当“识别程序”的角色,鉴别案件的难易程度而确定今后所适用的一个合适的诉讼程序。但是,诉讼程序的审限期应重新计算。其中,督促程序的申请人已交纳的申请费可直接充作诉讼费之一部分,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担虑选择督促程序会增加其诉讼成本,而对被申请人而言,若其提出的异议不实或无理,即有恶意诉讼拖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则责令其除承担败诉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补交原督促程序的申请费用。各级法院应转变观念,认识到收费多寡与审判资源投入呈正比关系,因此,积极利用收费调节机制促使更多的当事人选择非讼程序解决争端。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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