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对立法行为缺乏制约和规范。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甚至自己制定“红头文件”,无限制地设定行政管理事项或范围,政府自己立法、自己设权、自己执行,政府管理的权力和范围无限,责任和义务有限。一个无所不管的无限政府,必然抑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施行,限制了政府立法权限范围、行政管理事项和权限的设定范围,规范了政府立法行为、规范了行政管理的事项和职权的设定程序,建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应当集中精力管好法律规定的管理事项,凡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政府不需要去管理,也不应干预市场行为。
4、责任政府的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权力责任对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实质是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以往行政立法由于体制原因,注重政府权力、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设置,而政府的义务、行政法律责任虚化,权力和责任不对称,体现行政管理单极化、政府本位的思想。《行政许可法》的一大突破,就是树立“权责”观念,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责任,二是违法设定管理权力、行使权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应当履行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检查职责;四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同时也应当是诚信的政府。《行政许可法》为此确立了行政管理社会信赖保护原则,建立了合法生效许可不得撤销制度,违法许可可撤销制度、撤销违法许可和为保护公共利益撤销许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等。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成为法定刚性要求。
5、阳光政府的要求。阳光政府就是要求政务公开、公开行政、执法透明。以往行政管理的实施程序、办事时限、法定标准和条件、对当事人的要求等要素不公开,政府行政管理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管理相对人要知晓这些要素,甚至是管理机构的地址、电话,都颇费周折,办事疲于往返,不堪反复,导致社会成本增加,行政效能低下,监督政府行为更是无从谈起。2000年起,部分地方政府陆续自发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由于观念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未触及根本。《行政许可法》等三部法律建立了 “公开听证制度”,政府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依法公开听证。《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公开的要求,也即对行政管理的要求,则更为具体:政府不得实施未公布法律依据的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和标准、申请和提交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许可决定、监督检查记录,并执行“法定权利告知”制度。行政管理要素成为社会公共信息,政务公开和公开行政已成为法定制度。
6、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管理是政府的本职。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行政管理转型,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以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供优质社会公*品。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以行为许可为主导的行政管理模式,其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正是由于缺乏对当事人执行被许可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且对当事人从事活动是否依法获准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反之又影响了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实践表明,到位到边的事后监管相对于行政许可的事前管理,更具实效。缺乏后续监督检查执法的行政许可主导的行政管理只能是单向、低效的。任何服务必定是双向性的,良好的服务必定具有便利性。依照《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平等、便民、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事后监管制度,行政管理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一是变政府单向管理为政府和社会双向互动;二是改变以“行政许可主导”为“事后监管为主导”;三是按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服务客体;四是自然开发和公共资源配置,要求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五是采用电信、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电文、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推行电子服务;六是整合管理操作程序,相对集中或综合实施,减少或联合、集中程序环节,再加全面的政务公开,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效能。
二、国外行政许可情况
世界各国非常重视行政许可的制定和实施,把行政许可的制定与实施作为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工作来做。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行政许可最早的国家,欧洲、日本等国大多借鉴美国的行政许可做法,尤其是日本二十多年来在行政许可领域有了长足的发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行政许可制度。长期以来,日本对公务员的考核偏重了事后评价,如采取行政监察、会计审计等事后监察措施。但是,由于缺乏良好的事前政策评价机制,政府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出现了错误的判断。如历经七年并于1993年建成的东京湾大桥,花费了政府经费1兆亿元,但后来的车辆通行量很少,与建桥前的预期判断相差很远。东京大桥事件证明,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如果缺乏事前的严密论证,可能会出现比较严重的判断失误,造成政府的重大损失。为了加强监督效果,减少损失,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日本于2002年4月颁布了《政策评价法》,强化了事前评价制度。所谓事先评价制度,就是事先确定一个目标,然后制定措施为实现此目标努力,这一过程就是政策评价。根据政策评价的要求,部门和公务员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应从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考虑。有关研究开发、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决策,必须事前作出评价。政策评价必须听取外部人员的意见,评价结果要公开,并要求反映到预算编制上。评价比较低的,要请专家评议以便进一步明确政策。日本总务省设有行政评价局,负责调查中央机关日常的行政工作,发现问题进行劝告或者提出建议。
2、电子招标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是将包括公共工程在内的政府采购由传统的张榜公布改为通过政府网络进行招标,从获取信息、申请投标到公布竟标结果等都可以在网上完成。这种网络招标,企业在自己的办公室就可以招标,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效杜绝一些不公正现象。日本于2001年9月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