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等法定程序操作。
三是行政管理的行为习惯延续性。由于以往行政许可方式的管理成本和难度低于事后监督方式的管理,因此,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长期依赖并习惯于行政许可方式进行执法管理,并将“审批”与“管理”等同起来,而行政许可事项一旦被取消后,显得茫然不知所措,对于行政管理转型,事后监督方式缺乏超前研究,使后续监管措施滞后。
四是法定行政许可依据的修订滞后。《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要求。而目前,有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或者作原则规定,而且修订工作滞后,一方面增加了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的操作难度,另一方面给以细化为由,增加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环节,留下了缺口。
五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需监督规范。有的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仍有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材料、程序环节,以及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现象,且时有变化调整,随意性较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基本上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和组织的论证。此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也存在缺陷,对违法的文件监督审查和处理纠正不严格、不到位。
六是关联性行政许可事项的“并联实施”难度较大。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创造条件,实行关联性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或综合、集中办理。目前,有的地方、系统初步实行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回复,但仍不完全到位,同时,由于部门权力、利益本位意识的影响,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于联合审批或综合、集中办理并不积极,这项制度的推行难度较大。
七是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违法或过错行为模式及责任追究的方式、种类和幅度均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因种种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行政许可、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得追究,权力与责任不对称。
4、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和困扰
一是“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矛盾。目前,各地实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的机制,在提高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精神,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包括未经许可的活动和行政许可的内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两者如何协调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出现违法行为危害不大可以采取补办许可手续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二是受理、初审的合法性与组织原则的矛盾。《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和受理初审要有规章以上法律依据。有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部门要求或委托下级机关受理、初审管理事项的申请,但又没有法定依据规定,而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下级部门又不得不办理。
三是法定行政征收与行政许可保障的矛盾。目前,一些法定行政征收缺乏相应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加以保障,以往实际操作上可以通过与行政许可挂钩,作为许可要件审查把关,加以保障,但即便如此,管理相对人欠费、逃费现象仍比较严重,难以按标准足额征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法定除外),行政征收因以往的保障措施不合法,不得继续采取,将更加难以保障。
四是硬件保障不足与执法职责任务的矛盾。以往很多行政机关依靠关联收费保障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管执法工作。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同时监管执法的职责大增,现有行政经费、执法人员已难以应对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任务要求,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尚未建立,经费和人员又未相应增加,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管执法的硬件保障不足。
四、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型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及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研究提出5点建议,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转型,加强法治保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树立“责任、权力”共同体的意识。
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为重点,普及到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改变以往学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的做法,以讲求实效、领会实质、学以致用为本,采用各种载体的有奖知识竞赛等利益性方式,使学教对象在学法中获得物质利益;采用专题培训、闭卷考试、抽查、答辩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并与干部考核挂钩。通过有实效的学教,推动观念转变,树立“权责”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2、强化行政立法保障。
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机关随意“细化、延伸”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机关依法即可操作。
一是调整立法思路。在立法内容设置上,应当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设定,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设置行政许可的,就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明确许可实施的各项要素;
二是加强监管保障。规定事后监督检查、法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并对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执法的义务、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细化,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在保证合理性的前提下,扩大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提高法定处罚幅度或标准,并探索对违法行为实行市场主体清出的法定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控制违法行为,给行政执法予以法治保障;
四是明确执法关系。对于上级部门难以自行实施完成许可、处罚执法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可委托下级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组织,实施许可、处罚等执法,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理初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某个或莫些程序环节的执法,为委托执法提供法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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