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了电子招标制度。国大交通省是日本中央政府机构中规模最大、权限最集中的省厅之一。该省自2001年起在一部分公共建设项目中引进了电子招标,从2004年底起将该省管辖的所有公共工程和咨询、评估业务中的约4万多项目实行电子招标,并将于2010年度前在所有公共工程中采用电子招标。公共工程以外的采购也采用了网络公布和招标的方法进行。各省厅的采购计划都是单独公布目录、自行进行采购的,并从2000年6月起,改为在政府网页上统一公布,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自由检索。而且,招标资格的标准也统一了。企业只要通过某一省厅的招标资格审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任何一个省厅的招标。
3、许可制度改革。日本和欧美一样虽没有专门的许可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政令中规定了许多许可的内容。根据日本总务厅发表的《1999年规制缓和自律书》的统计,中央所管的许可大约有11000项,其中法律规定的约有8100项,政令规定的约有400项,府省令、规则规定的约有2200项,其他约有380项。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公民和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防止自由放任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一些行政许可失去了实际意义,成为阻碍资源有效分配和经济发展的障碍,削弱了经济和社会的活力。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进行改革,着手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减少为经济目的设立的行政许可,将为社会目的而设立的许可控制在必要的和最小的范围内;二是由事前许可型向事后许可型转变,由免许制向许可制过渡;三是许可的内容和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减少自动裁量的因素,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四是改进许可的审批方法,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作用。在强化企业自主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对确需政府检查的,在具体实施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检查机构的作用;五是改革资格制度。对各种资格制度进行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资格,同时对新设的资格要审查、把关。日本通过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内消费和投资增加,日本经济发展也因此得到了一定促进。
我国借鉴欧美,尤其是日本行政许可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行政许可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艰难探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责任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我国的行政许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扰
目前,国家和地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已经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加大,各级法规文件清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清理,整合规范工作程序等工作初步完成,政务公开、加强事后监管,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扰,因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义,政府行政管理转型依然任重道远:
1、思想观念问题是行政管理转型的障碍
一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加速行政管理转型的主动性不强,思想观念的转变跟不上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形势发展。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意识是:政府强制、本位型管理,权力无限,责任有限。这样的意识主导的“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权力”的观念仍然存在,把许可和监管作为权力、地位、利益的来源,权威的象征,甚至是寻租的资本,思想上不愿放弃行政许可权力,因此不可能真正从转变职能,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责任政府、行政服务、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管理转型的实质和意义,表现出推一下、动一下的被动应付。
二是从管理相对人角度看。一部分市场主体仍然留念政府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并不从根本上支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行政管理的转型,因为,利用其与许可部门、经办人员的长期交往所形成的良好、固定的人际关系、利益链条,获取许可的难度小、比例高的“优势”,可以达到压制、排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份额,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
2、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虽然政务公开已制度化、经常化,但公开的主要是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时限等,而政府内部相对封闭运行,社会外部监督条件不完备。同时,政府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健全,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自受理到决定,内部运行流程中各环节及岗位设置大多为“串联式”,而非“并联式”,难以相互监督、制约,特别是当行政许可和管理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和变量的,腐败违法行为就有机可乘。
二是外部监督的实效性。受“官官相护”、“屈死不告官”等传统观念影响,以及非独立司法制度、司法效能存在的问题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长期进行市场经营的一些企业、组织,为了避免诉累及招致今后的阻碍,与政府部门、经办人员能长期友好相处,以期获得各种长期“便利”,“以和为上”、“和气生财”,而不愿或不敢对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复议、行政诉讼,放弃监督的权力,也使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不到位。
3、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行《行政许可法》还未完全到位。已被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在实施审查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本属行政管理的事项如备案等却按许可方式实施;有些行政管理事项,在形式上未明文设许可,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增设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前置审核或将管理要求与法定许可事项挂钩,加以前置的现象,“只做不说”,有的甚至已墨守成规。
二是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还没完全到位。由于时间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许可事项未按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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