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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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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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在全市农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服务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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