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其程序是否合法。
4、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应注意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切忌方法简单、粗暴。
观点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广东省高院行政审判庭认为,农嫁女在目前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存在法理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要求镇政府干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三步走的迂回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了政府积极作为的原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妇女联合会主动担负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在解决“农嫁女”纠纷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的作用。行政介入比司法介入更加积极主动,也更灵活。严格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把关,建立健全对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相关权益的分配的监督机制,当此类矛盾纠纷发生时,政府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地要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
观点三:通过立法途径是解决“农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前,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农嫁女”纠纷的一大障碍,加强全国或各省统一性的立法是解决“农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统一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使“农嫁女”问题有法可依,使它的解决有法律上的直接而有效的依据。有观点建议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在立法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土地征地立法,依法明确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中的权利主体、征占范围与程序、补偿标准、分配主体和范围等,使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分配建立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消除法律界限不明带来的执法不统一问题。通过平衡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最优化,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石。
笔者认为,“农嫁女”涉法纠纷社会牵涉面广,矛盾尖锐,情况复杂,法院全部予以受理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法院中立被动的地位特点,不可能发挥公共决策作用,而政府部门拥有庞大的组织体系和社会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比法院灵活。所以,在目前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有现实意义,该类纠纷应区分不同情况,以政府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为主,对确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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