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为这种特殊合同内容之一的家庭承包金必然也具有与一般合同价款不同的特性。实际上,家庭承包合同的目的在于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抽象的集体所有权具体化,通过承包合同确定承包人对于具体地块的权利义务,以便使法定权利得到落实。其作用主要是物权取得的依据,而非通过发包土地牟利。承包人并非因为缴纳承包金获得承包经营权,发包人也不是为获得承包金而发包土地,承包金并非合同的对价。早就有学者指出"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条件,是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而不是单纯意义的地租"。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是符合实际的,但在该法颁布及实施之后再这么认为就不合适了。新法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干预承包人正当的生产经营自由,联产关系已经不复存在。笔者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是为将成员权具体化而设定的一种特殊合同,不能以普通债权合同的标准去看待它的双务与有偿,实际上,与发包人发包土地相对应的是承包人依法行使土地权利,合理、高效地使用土地的义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于保证土地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效益;而承包金的收取则属次要。
二、承包金的作用与性质
既然承包金并非家庭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关联不大,那么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作用为何?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尽管承包金对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并无直接作用,但却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其内容合理与否对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立的公平、稳定、高效有着重要影响。
(一) 分配的依据
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在成员间分配"土地"(权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考虑效率,但更要注重公平。特别是由于我国农地上还附加有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更要求在土地权利的初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言。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种地,那些外出打工、从事乡镇企业或副业以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不会从事农业生产的,但如果取消土地承包金,完全采用"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肯定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不要白不要"嘛。这样实际上土地承包就变成了计划时代的"人人有份"的均田制了。这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所谓"公平",但是却是以效率的极大牺牲为代价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也是实质的不公。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却不能交给能充分使用它的人,有种田愿望的人得不到足够的田,而不种田的人又白白拥有它。即使新法规定了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但是流转是需要付出代价且比较麻烦的,这对于对集体财产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成员来说需要象成员外的人一样付出额外代价才能使用该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而确定一定数额的承包金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状况。既使得无能力不意愿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承包金的方式来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有效避免了"均田"制的弊端。
(二) 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规定适当的承包金对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起着承包人的经济效益底线的作用,它意味着如果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承包人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以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土地抛荒现象严重,据张红宇(2001)对安徽寿县的调查,2000年全县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6 3万亩,比上年增加1 4倍;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 7%。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 保证"公平"
家庭承包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在部分成员间的分配。因为尽管在法律上全体成员都享有承包经营权,但由于自身条件的不同及客观情况的限制,总会有一些成员放弃承包,而且由于新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该权利。况且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经营权。因此,实际上是对共有财产权的"不均匀"分配。这是"效率"的必然要求,但也不能因此完全忽略"公平"。"谁承包谁交费、多包多交、少包少交"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公平原则。承包金应主要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如教育、孤寡老人赡养、必要的精神文化活动等。这也是对于放弃土地承包的成员的间接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承包金并非家庭承包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对合同确立并无决定性影响,但其对合同确立的效果却有重要影响,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立的公平、效率的必然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家庭承包金是家庭承包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条款,承包金给付乃是承包人所负的为辅助合同有效确立的从义务。
三、承包金的原则
家庭承包金的收取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对此并无异议,但问题在于承包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怎样的承包金才算合理?如何运作才能使家庭承包金收到最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微利性
家庭承包的目的不是"营利",这是发包人所必须清醒认识的。首先,如前所述,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是其所在的集体的土地,承包人是基于其固有的成员权而行使其固有权利,是使用"自己"的东西,必须坚持微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与为获取利益而将财产交与他人使用的普通承包截然不同,否则家庭承包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又有什么意义?其次,承包金数额过高,会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造成无人敢种地的现象。现在农民负担过重是一个普遍现象,各种税费已成为压在农民身上的沉重包袱,而越来越高的农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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