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农业产业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最关键的是各类龙头组织(包括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具有越来越强的带动力。十多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龙头组织的带动下,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产生差距的基本原因,在于当前还存在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出因素。
(一)内部限制因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竞争力不强。
与过去相比,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竞争力有了明显增强,但与发达国家国际大型企业相比,其竞争力整体较弱。具体表现在: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一是规模和实力上难以抗衡。在世界食品加工业50强中,排名前三位的都是英美两国销售收入46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而在我国同类企业中,最大的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仅120亿元人民币;在2002年全国41905家龙头企业中,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占43%,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仅占4.7%。二是科技和质量水平明显落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装备水平,80%处于20世纪70-80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处于90年代水平,只有5%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是业绩增长速度不高。调查显示,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按行业分类,食品消费行业利润额增长幅度最高,2001年500强中食品消费行业的利润额比上年增长54.5%。而我国产业化组织整体业绩增长主要靠组织数量的增加,平均效益的增长不明显。四是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产业链短,研发能力低,专用品种少,加工转化和增值率低。loCAlhOst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率一般在9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重为3:1至4:1,而我国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只有40%-5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户产值的比重为0.8:1。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具有极强的创新和开发能力,如美国已开发的大豆加工产品1万多个,我国则不过几百个;美国玉米开发3000多个品种,我国只有100多个。
2、中介组织缺乏国际竞争力。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发达国家早就制订了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合作社依法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个主要模式。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入会入社的农户大约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其中一半以上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是一种没有产权关系的、松散型的自我技术服务性团体,难以适应入世的需求。二是涉农行业协会不发达。世界上发达国家按产品建立了各种功能齐备的农业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实践国家和行业标准,价格协调、规范经营行为、调解利益纠纷、增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加强行业保护等方面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有的涉农协会,大部分按照产、加、销分段设置,官办色彩浓,市场主体参与度较低,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和能力,不能适应产业经营发展和农业国际化的要求,难以发挥协调行业发展、保护行业利益的作用。
3、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我国很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还没有形成一种科学规范的组织链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据调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利益联结的三种主要方式中,各地主要采取合同制,而采取合作制返还利润、股份合作制按股分红两种方式的比重不到30%。其原因在于我国广大农户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以“公司加农户”为主,公司是农户以外的市场主体投资兴办并管理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仍是一种松散的联合体,两者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农户对龙头企业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和依赖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二)外部限制因素:政府对农业产品化的扶持政策不够到位。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政府对农业和农业产品加工业的扶持,是农业一体化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境,但我国尚存很大差距:
1、财政支持的差距。各国普遍使用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一体化发展。美国、欧盟等市场主导型的国家主要在信息、技术、组织、培训和制度方面给予企业辅助性的支持;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主导型的国家,补贴政策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支持外,政府还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据测算,1996-1998年我国农业国内支持“绿箱”支出占农业gdp的比例只有3.2%,而wto其他成员国大多数达到5%至20%,美国已接近50%的水平。同期,我国“黄箱”支出比例为1.4%,而印度一直保持7.5%。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对食品加工业的投资一般占总投资的6%-9%,而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仅占国民经济各行基本建设投资的2%。
2、信贷扶持的差距。美国、日本制定了许多扶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措施。我国各大商业银行近年改善了服务,加大了扶持力度,但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小额贷款条件不合理,贷款门槛高,农户贷款难。现行对小农经营设置的小额贷款条件,已远远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要求。二是中小型龙头企业贷款难。中小型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按现行的制度,企业可抵押的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贷款找担保更难,主要表现为龙头企业信贷融资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又往往引起信用危机。三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与大型龙头企业的实际要求不适应。农产品流通、加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一次性需求量大、使用集中、占用资金时间长、周转慢等特点,有很强时效性和政策性,但目前政策性贷款不能用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贷款抵押担保又难,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效益。
3、税收政策的差距。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政策中未体现国家鼓励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税收政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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