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农会组织与台湾农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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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民间组织。跟不少学者一样,我认为我们农会很需要台湾农会这样的组织。从实施路径上看,我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简化我国乡镇政府职能,特别是要将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剥离出来,交由类似农会这样的农村民间组织承担,使乡镇政府变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二是,在乡镇范围建立农村民间组织,并赋予该组织经营农村金融的职能,使其从这样的经营组织中获取其运行的经济条件。从制度上,国家将目前由信用社经营的业务交给乡镇农民组织兴办和经营,与此同时,将行政村改造成乡镇农民组织在乡村的办事处,在农民中间组建产销班这样的新组织,从而降低政府在农村的管理成本。三是,国家从法律上规范农村民间组织,并要求地方政府帮助建立农村民间组织的章程。 五
当然,大陆农村与台湾农村不仅在发展时序上还是在所处的社会经济结构上都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台湾农村的发展基本上与台湾的工业化、城市化是同步的,台湾不存在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台湾人口少,农村人口更少,等等,所有这些都为台湾农村发展提供了比大陆农村更好的条件。但是,台湾农村发展经验中有几点是值得我们大陆农村学习的:第一,台湾土地政策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拥有绝对的权益,不论是土地非农化,还是农地买卖,收益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其他群体或组织。我们大陆应该在土地政策上进一步确立农民对土地收益的拥有权。我们应该看到,土地收益权是农民得以立足社会的最基本权益。第二,台湾农会组织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往往被我们某些决策者所忽视,我曾在90年代中期曾提出应该确立农民在农村发展的主体地位,但是时过近10年,我们大陆农民在农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还有待提高。建立农民组织,本是农民确立发展的主体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家应该从这一方面强化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帮助。第三,台湾农会的经济性、教育性和社会性特点很值得我们大陆农村学习,我们要建立的农民组织更多的还是在经济、教育和社会方面,解决农村当前面临的发展问题。 本文只是从对两岸农村的发展比较角度,来探讨土地、农民组织与农村发展的问题,仅仅是一个视角,我们需要从更多的比较视角来寻找我国农村发展之路。因此,这里提出的一些建议或者设想,仅仅供大家批评参考,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指正。 注:本文已编入第52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论文集,转载请说明出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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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基于湖北荆门的调查 下一个公文方案: 以山东省农村经济协会的发展现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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