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协会的发展处于“两难困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地的经济协会规模还较小,也谈不上运行规范,但它们毕竟起步了,并且在艰难困苦中不断探索前行。
(一)协会发展的超前性和滞后性的矛盾
在以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超常规跳跃性发展常常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农村经济协会的发展也不例外。有人说,协会需要根据市场条件的要求慢慢发展,过急了就会事与愿违,前两年的农村产业化改革不是在许多地方遭到农民的反对吗?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认识协会的问题。近年来农村发展停滞的局面不得不让人反思,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农民仅仅依靠传统的生产经验、经济手段和增加劳动时间与强度,是难以致富的,因而需要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实行多种经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已表明的这一点。在优势产业得到发展之后,农民往往发现单靠一家一户,是难以应付多变的市场的。那么如何探索出一条农业市场化、组织化的新路,既是深化农村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广大农民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的迫切愿望。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小政府大社会”的必然趋势,要求政府必须从管理具体经济活动中退出来。因而,农村中需要一种组织,在农民和市场间、农民与政府间架起桥梁,经济协会正是这样一种组织,它的民间性突出地表现出了这一点。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在目前发展经济协会并不超前,而是迫切需要,是市场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
(二)协会发展的渐进性与超常性的矛盾
就农村经济协会自身来说,渐进性和超常性是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能走与西方相同的道路一样,农村经济协会的发展也不可能任其按照类似西方的发展模式进行,它既要循序渐进,又要浓缩发展过程。西方的行业协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行模式,我国的农村经济协会既不能象西方农业协会那样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即按部就班,慢慢地发展起来;也不可能按他们那样的现成运行模式来套用,我们有不同的国情和文化背景。循序渐进当然好,这样可以使与之相关的各个方面、各种因素都比较适应,从而有利于化解因各类操之过急行为而导致的不协调因素。但今天的客观形势不容许我们这样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否则就要受欺、“挨打”,不浓缩发展过程不行。比如荣成市渔业协会、是迫于水产品出口过程中的不利地位而组建协会,尽管运行时间不长,但迅速走向规范,发挥出显著作用。莱芜杨庄蒜姜协会,也有类似的经过。所谓形势压人,形势逼人,市场经济逼迫我们按市场规则办事,加入wto逼迫我们按国际惯例进行经济活动,否则生存都会成为问题。协会的发展必定是一个浓缩的过程。
(三)协会发展的官办性与民办性的矛盾
从目前农村经济协会的形成机制来说,主要有农民自愿组会和政府引导或扶持组建两种。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政府在农村经济协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哪里?有人提出,既然是民间组织,政府就不应该插手。这未免太绝对化,在目前中国,协会没有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不可能有所发展。切实可行的考虑应该是:协会的政府色彩浓一点而民间色彩淡一些好呢,还是民间色彩浓一点而官方色彩淡一些好?其实,国外的行业协会也并不是只有民办,也有官民同办的协会。我们认为,对于官办性和民办性问题,各地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诸如协会的形成机制、行业特点、历史沿革、成熟程度等因素,都要考虑进去。就目前来说,大多数经济协会都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对于那些由农村大户、技术能人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的协会来说,势力比较雄厚,可以突出一些民办特色;而对于处在经济欠发达的状态下,协会本身又没有势力,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扶持,因而可采取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督导,协会相对自治的方式,官办色彩浓是必经阶段。
(四)协会发展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矛盾
目前,协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缺乏资金、人才、办公场地等,其中资金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没有相应的经费,协会的正常运转必然受到限制。调查发现,会员对交费问题很敏感,许多协会连会员应交的会费都不敢收,如果硬收,会员可能就不加入了,有些必要的协会活动都是由会长、副会长等出资。因此,很少有协会建立财务账户,这一方面反映了协会免费为会员服务,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协会活动不规范、缺乏资金支持的现实。协会要发展必须有充足的资金,那么资金来自哪?只能来自会员,政府的支持只是暂时的,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济宁任城区李营苗木协会,通过在行业内行使苗木的免疫功能,既保证了协会对外的声誉,也通过检疫职能的行使获得一定收益。可见,协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不在于是否收费,而在于是否合理,在于资金的使用是否能得到会员的赞同。对于要想有长远发展的协会来说,没有资金的不断积累很难保证协会的长足发展后劲,至于如何积累资金,需要靠各协会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
(五)协会在行政区划内和区划外发展的矛盾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里,行政区划一直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组织必然是属于一定区划内的,超出了行政区划的范围就是不正常的了。对于在某一区域内注册的协会来说,管理部门一般也不愿让其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域,这样有利于管理和协调工作的展开。但是,目前,协会的发展已经走在了前面。调查中发现许多办得比较好的协会都有区划外的会员。于是就有人提出相应的折衷建议,协会可以在区划外发展会员,但区划外的会员决不能超过50%,实际上,不必对此做出过于硬性的数量限制,有限制也只应该是一个相对的软性界限,决不能再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来对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问题。当然,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可以在协会的管理法规中做出必要的规定,比如:如何对待跨区划的协会、异地协会等问题,都做出规范性的规定。用区划内和区划外来限制协会的发展规模是不正确的,即使协会发展超出了法规中规定的区划外的数量界限,也应根据需要,通过必要的方式加以解决,如采取把原来的镇级协会改成县级协会的方式,以保证不与法规相违,但决不能用硬性的规定限制协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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