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领域。建立农民协会的设想虽然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2004)[21]。
关于村支部、村委会等类政权组织的现状和问题,看法也比较一致。学者认为,它们缺乏草根基础,有行政化倾向: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完成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负责对象是上级政府而不是本村村民,按政府的模式设置机构和职位,报酬固定化;村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难以有效保护和代表村民利益,在家庭经营的条件下,也难以有效贯彻政府意志,实施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徐勇、黄辉祥,2004)[22]。
关于社会服务性组织的现状和问题,缺乏专门研究,但可参考中国民间组织的研究,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民间组织,具有共性。学者认为,中国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一方面,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属于“非法存在”,另一方面,经过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也存在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谢海定,2004)[23]。还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邓国胜,2001)[24]
关于维权性民间组织的现状和问题,韩方明(2004)认为,以农民权益为主要诉求的农民自发组织,通常规模较小, 又被某些人认为是非法组织,其作用很有限;从整体上看,中国农民权益的保护在组织上缺乏有效的支撑和保证,即组织缺位[25]。这一观点在学界很有代表性。
四、方向和途径
有关如何加强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研究,目前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发挥政府的作用方面,二是如何改造和规范现有的农民组织,三是能否建立真正代表和和维护农民利益并能抗衡和制约强势集团或乡村组织对农民利益侵害的农民协会或农民压力集团。
关于政府在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中的作用,学界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那就是政府应该引导、扶持,而不应强制、干涉,更不应制止。如苑鹏(2001)认为,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尽管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这种介入有某种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走向独立后,政府必须及时退出来转变职能采取新的扶持思路,否则将重蹈政企不分的老路,阻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26]。韩俊(2004)从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出发,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认为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21]。
王绍光、王名从促进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社团的发展角度也得出了类似的观点。他们还特地提出,政府应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等方式资助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立法时应从重视“入口”管理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监督,在简化和放松对ngo登记注册时的必要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它们开展活动及其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的监督、评估和控制[27]。
如何改造和规范现有的农民组织,目前学界缺乏系统综合的对策,学者大多分类提出建议,而且缺乏维权性民间组织和社会服务性组织的论述。
关于村支部、村委会等类政权性组织建设的方向,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为,要减少其行政性,增加其“草根性”,使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需要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一方面改善村级组织的外部生态,改革国家宏观体制和调整有关农村政策,对农村 “多予少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农村基层组织得以从强大的行政压力下超脱出来,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另一方面,从乡村社会内部推进基层民主,如通过“两票制” 扩大村支部的民意基础,通过“两会制”扩大村民在村务决策中的参与权,以增强村级组织的“草根性”,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徐勇、黄辉祥,2004)[22]。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高伟(2002)认为,强制性和诱致性两条农村合作化路径都不是理想的路径,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这两条路径,而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摒弃二者的缺陷,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农村合作化道路,也就是要对我国的乡村组织按照*组织和经济组织分离、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思路进行改造,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合在一起,办成一种类似日本农协的社区综合性(拥有信用、供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业务)合作社[28]。
能否建立农民协会或农民压力集团,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也有少数学者持怀疑态度。前者的代表有于建嵘、程漱兰等,后者的代表有贺雪峰等。于建嵘(2004)认为,现阶段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参与组织,而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对农民提出建立农会的要求,如果引导得当,能够以最小的*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填补目前农村管理体制存在的制度真空,并为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29]。程漱兰等(2003)认为,分散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正规组织,在正式*舞台上,正当地表述自己的意愿,在利益攸关问题上对国家决策发挥重要影响,以与其他集团相抗衡,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与市场经济多元化的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多元化的*格局所需。中国社会客观上已经处于从工农、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过渡到工农并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发展阶段;农民已经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具备了形成独立压力集团的广泛产权基础;中共十六大形成的新的领导核心已经意识到“三农”问题的全局根源及“三农”兴盛的全局影响,并决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赋权于民众,促进民众广泛的参与,让增长的“繁荣”成果广泛为包括低收入阶层在内的所有阶层所分享,是新世纪的世界性潮流。由此,新一届政府任期内形成全国性的农民压力集团具备客观可能[30]。贺雪峰(2003)认为,只要地方行政具有强烈的通过介入村庄秩序来谋取私利的动机,由农民选举出来的农民协会并不能真正约束得住地方行政的强力行为。因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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