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该法具体体现在:⑴依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⑵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⑷“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⑸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⑺“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⑻“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⑼“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8条)。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六、它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农业行政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该法具体体现在:⑴“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另一方面切实负责地承担承包合同管理工作。⑵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超过70年以上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⑶实行家庭承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⑸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因特殊情形引起承包地调整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⑹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1款)。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农业行政机关要正确树立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想,树立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的思想,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由贯彻落实政策转到贯彻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相结合并以实施法律为重的法制轨道上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做到依法行政。
七、它是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面临着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面临着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农村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苦。《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和实施,将对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变化:⑴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必将有利于保持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加大土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竞争力。⑵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⑶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⑷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⑸必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八、它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实际上,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中国九亿农民在农村,农村稳定事关中国全局稳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切实保障,同时法律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九、它是农村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体现了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其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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