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私有化的建议,很多人认为不可取。一是基于当代中国的特殊情况,实行土地私有化不现实,土地的私有化并不能真正给中国带来经济利益,二是土地私有化会受到*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刚性约束。更重要的是,由于土地私有,在国家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会带来诸如土地兼并、贫富分化、农民被抛离土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封建时代地主豪强进行土地兼并给农民和国家带来的深重灾难,任何执政者都不应忘记。
2、土地国有化
提出土地国有化,是针对目前所提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所产生的种种弊端而言的。在持土地国有化观点的人看来,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只是一个空虚的概念,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根本落不到实处,那些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还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权利。因此,与其由这些组织行使农地的所有权,还不如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农地使用权,这样或许能真正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
提出土地国有化的理论,有一个这样的假设,即认为国家是可以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而现在的所谓集体的代表是不能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的。而实际上,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土地国有化后,谁来代表国家行使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职能呢?如果落实下来,相信仍然是在“集体所有”情况下代表农民土地权利的那些人。如果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农民还与土地所有权沾了一点边,至少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他们不能代表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那么,在土地国家所有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农民能名义上权利都没有了),他们就能代表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吗?须知道,国有的土地还是要分给一家一户的农民去经营的,国家能够一家一户地去与农民打交道吗?还不是那些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实现国家所有,一定会建立一套上至中央下至乡村、组的土地租赁业务机构,既增加了管理费用,效果也不一定现在好。更要命的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地方的积极性何来,利益的驱使,会不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来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呢?因此,土地国有化似是一个不大可行的方案。
3、土地永佃制
土地永佃制可谓新瓶装旧酒,奉古制而略作变通的一种思路。持此观点者,认为要解决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就要像明、清时代那样,实施永佃制,让农民对所佃租的土地具有永久使用或耕作的权利。而之所以搞土地永佃制,就在于要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这个方法固然妙,但却忘记了一点,过去的永佃制是想把农民始终留在土地上,我们今天所要做的事情,是把农民推进城。如前所言,仅十年内,就将有1.5亿个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那么,永佃制对他们有什么意义。十年内永佃的土地将发生如此大的变化,还叫永佃吗?我们再作另一个与永佃制相反的假设,即进城的农民不愿把属于他们永佃的耕地拿出来流转怎么办?而按法律制度,谁也剥夺不了他们的永佃权,这种情况下,怎么解决今后农村耕地再分配及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问题呢?
如果说,提倡永佃制者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那么,能够在不触动现行土地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赋予农民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不更好吗?前不久通过的《土地承包法》不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其中就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35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37条)。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这些规定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抵制以权谋私的村干部对他们利益的任意侵犯方面,进一步有了法律的依据。有了这样的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另行一种永佃制吗?
4、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是一个与中央口径相一致的提法。持此观点的迟福林先生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农民共同所有,这符合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也符合中国农村的文化传统,历史上,社区农民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农村集体”可以理解为所有农户或成员联合成一个整体,对所拥有的土地享有法律的最终归属权、管理权、控制权和收益权,还可以理解为集体中每个成员对于土地拥有公平的占有和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划分股份,每个人平均持有,实现土地的资本化。土地股份作资本,可以参与社会资本重组或股份制合作企业,也可以变成土地资源,自己直接占有和使用。
这种主张的最大好处在于它可以保障现有产权的稳定性,避免由于产权变动带来的不稳定和成本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可知的影响。过去,我们指责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集体所有”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虚化,但是,《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某种意义上弥补了它的不足,使土地所有者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合理,更为规范。
5、公田制
公田制是作者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思路。公田制不涉及整个大的土地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单项制度。是适应国家减免农业税的情况下实施的一项解决乡统筹、村提留的新制度。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所有的农业税费取消了,土地管理也与乡、村无缘了,乡、村从农民那里获得统筹、提留也少了,今后乡村组织靠什么维护正常运转?村里的公共事务谁来管,村民之间的矛盾谁来调解?在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谁愿来出头管村里的陈谷烂芝麻的那一档子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管理者的工资谁来付?有人会说,由政府来管,可是,农村一家一户的事情,政府管得过来吗?
中国过去是个宗族社会,尤其是农村,往往是族长是最高权威,就管理着一方的事务。族长管事的工资谁付?那时,最大的经费来源,就是由族民凑钱购置的公田--族田,公田是全家族永久的公共财产,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出卖,但可租佃。族长则对公田负有管理、租佃权限,其租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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