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确保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农民既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应强迫、也不能阻碍农民依法流转承包地。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形式,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要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土地流转价格。
土地流转要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进行:
一是要注重条件、因地制宜。土地流转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搞运动的方式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二是要依法流转,规范有序。土地流转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村组的决议和村规民约,只能在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制订,与其抵触的,应予纠正。
三是要自愿选择、互利有偿。农户是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决不允许用行政手段强行流转,也不得指定流转对象、数量、期限、租金等。集中成片流转的,必须征得农户一致同意,或通过农户认可的换地等办法解决。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的土地流转应当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四是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注重效益优先,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宏观引导作用,鼓励土地经营从低效益向高效益转变,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流转走向市场化途径。
五要健全制度,查漏补缺。包括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配套措施
一号文件从维护农民权益出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具体举措:一种是土地换保险,安置政策以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辅之以在一次性经济补偿基础上的自谋职业,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另一种思路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一部分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分配给农民。第三种做法,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通过土地制度的变革,使失地农民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使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社科院学者党国英从保障农民土地交易过程中的收交益出发,提出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他认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是基于下述考虑:为防止农民将卖地的收入短期内用光,可以将卖地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专项账户,不一次性发给农民。设计一种办法,让农民陆续使用这部分资金或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这项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中央政府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实施具体方案。也可以将这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与城市居民获得一致的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保障水平。
党国英还设计了一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例如叫做“农地交易特别税”)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失地农民账户”资金这两个部分)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的资金不足。党国英的这种设想有可操作性,是值得有关决策部门认真考虑的一个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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