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费用就充任族中公务费用。如今在农村不是族长管理,管事的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他们进行乡村管理的开支从哪里来呢?是不是像过去的宗族那样,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田,村里有了公田之后,可以由村里的主事者租佃出去,其所获租佃费充作村务活动经费,公田是集体所有,但公田与农民承包的土地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农民的土地可以租佃、转让、出卖,而村里的公田只能出租或由村委会自主经营,不能转让与出卖。为了激励村委会对公田的有效管理,可以对公田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即村委会如果把公田经营得有很好的效益,那么,可以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公田的管理经营者。实施这种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村委会借收取留款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使村务活动的经费有一定的保障。
当然,公田制还只是一个初步设想,还要进一步丰富其内容,权提出,以抛砖引玉。
三、 土地制度改革的新举措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罗伊·普罗斯特曼教授提供的研究报告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将是中国未来经济中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他认为,“如果土地不能流通,那就是一块"死资产"。”他说,“农民无法利用土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国家的资产表上也就没有这一项。”而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法》让这沉睡的巨大资产有了苏醒的征兆。“比如,可以考虑让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从银行得到贷款”罗伊·普罗斯特曼说,“中国农民缺乏贷款来源。如果农民没有进行土地改善所需的资本,即便把土地的使用权稳定了也无法推动农民的投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能否进行土地抵押贷款是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增加农民贷款来源的关键因素。”如果土地流通的设想能够得以很好地实现,农村土地市场便有可能形成,土地使用权也因此变成了一个可以测算的财富,价值得以体现。罗伊·普罗斯特曼选择巴西、印度等与中国人均gdp相近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参照,测算出每公顷耕地价值约为5000美元。根据不同的贴现率,30年净现值相当于所有权的70%-95%。因此,据他估算,由于农民确立了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转让权,中国1.35亿公顷耕地的价值将得到极大提升,总价值将达到5000亿至6000亿美元。
实际上,罗伊·普罗斯特曼教授对中国的土地制度发展太乐观了,因为,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原来的土地制度相比,有了一些创新,但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仍然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农民或许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补偿,但尚不能把土地作为实物抵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至少,从现行的政策中,但没有看到银行愿意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迹象。
因此,对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构思,我们还只能实事求是,在当前政策允许的范围开展。
1、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土地制度创新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两个法规为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个法规,是直接关系土地承包与流转的具体操作规定的。特别是《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被称为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是1950年以后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1979年开始的包产到户的家庭承包制则是中国土地制度第二次创新,这样的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基本解决了中国的温饱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其中所赋予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提出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的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必将引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入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总则》指出,这部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目的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黄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以国家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经验,把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变为国家意志,并为各项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对于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这是广大农民保护土地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2、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要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利。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确保农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意愿。流转选择权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流转与否、流转给谁、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不应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
要保障农民承包土地应得的收益。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应有任何截留、扣缴、挪用。承包地被征用或占有,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补偿价格应按市场规律科学、公正地确定。
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自主利用。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把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也应允许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立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现代农业的建设,需要从完善生产关系和发展生产力去统筹考虑,既要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土地流转应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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