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减缓农村社会紧张。现将这几方面的政策变化分述如下。
1、调整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改革粮食流通政策,扩大对农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力度
(1)减免农业税,扩大政府对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支持力度
2004年,中央在前几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中央决定,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从2004年此项政策的实际执行看,减免农业税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有望在2005年之内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截止2005年1月底,除山东、云南、河北、新疆、甘肃几个省区之外,其他25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中央政府决定,对地方政府减免农业税之后发生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2004年通过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给农民减轻负担达294亿元。
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多亿元,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补助总额达到120亿元。同时,国家对部分地区的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良种也给予补助。为了抑制化肥价格上升对农民利益的影响,国家还补贴化肥企业12亿元以上。这些补贴累计达到140 亿元以上。
2004年中央财政支农各方面资金达到1500亿元以上,比2003年增加300亿元,增幅为近年之最。农业部掌管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建设、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以及农业社会化与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等七大方面,已经显示出非常积极的效果。国债资金安排用于农村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和草场围栏等的“六小工程”受到农民的极大欢迎。
(2)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加强市场对农村经济的调节力度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标志性文件。这项法规明确废止了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的新主张。这项法规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特别提出,今后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法规还明确规范了国家在粮食流通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职能提出了要求。
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粮食企业库存的利息补贴将逐步减少,转向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这项改革增大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压力,迫使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效益。
(3)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作出了较多调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个通知,意在稳定和恢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个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按照这一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律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28号文件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曾实行耕地占用审批冻结,28号文件出台之后,耕地占用审批解冻,但审批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严格。28号文件重申了“占补平衡”的规定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此外,28号文件还要求各地严格村镇建设规划,在农村住房建设中节约土地。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往的法规已经有这些方面的内容,28号文件予以重申,显然是针对日益严峻的土地滥用形势做出的。
28号文件强调,在国家征用土地和农地转移用途中,把农民利益放在重要地位。针对征地过程中对农户的补偿费用过低的问题,28号文件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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