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的结论: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协会与会员的关系总体上比较松散,会员与协会主要是买卖关系,二者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连接机制。
(五)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弱化了农户合作的动机
30.8%的协会负责人认为土地流转困难,不宜规模生产是制约协会发展的较为重要的原因;23.4%的会员认为该项是制约协会发展的原因,居制约因素第三位。26.7%的协会负责人认为农户规模小,合作效益不明显是制约协会发展的一个原因,其深层含义是土地流转困难致使农户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而经营规模小直接影响会员合作获得的收益,合作收益则直接决定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协会。由此可见,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弱化了农户参加协会的动机。
此外,农户的兼业化也直接影响农户参与协会的积极性。一方面,农户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大农户参加协会的积极性越高;另一方面,农户种植的品种越多,规模越小,则参加协会的愿望越不强烈,反之,亦然。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般种植同一种作物少则十几亩,多则几百亩,例如,元谋县南繁繁育种子协会的会长仲家楷有种子基地40亩,元谋县龙眼葡萄科技产业开发协会的会长黄有春有果园1000多亩(承包的荒山)。
(六)缺乏专业知识及合作社企业家
经深入调研发现,广大的农民、会员、协会负责人及政府官员对真正合作社制度性知识的缺乏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53.1%的农民与53.8%的会员认为协会与公司一样,是为赚农民的钱而建立的,还有20.3%的农民与27.7%的会员不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而真正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仅占总数的5.2%。政府官员对合作社制度也缺乏足够了解和认识,这也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假不分根源。
据统计分析,元谋县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90%以上是经纪人或种养殖能手,近10%的是公司的主要领导。但是这些农村能人和企业家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要合作社企业家是有很大差异的,对于合作社企业家来讲,他们不仅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丰富的合作知识,他们知道如何设计利益分配机制,如何管理合作社,而反观元谋县的这些农村能人,他们不仅缺乏经营管理才能,而且严重缺乏合作知识,有的经济实体型会长根本不知道惠顾返还、会员资格股金、股金分红受限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认为“保底分红”就是按交易量返还。由此可见,元谋县缺乏真正的合作社企业家。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启示
通过对“元谋模式”深入剖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并就“元谋模式”进一步完善提升,提出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1、元谋县的农民确实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动机和愿望。
2、“元谋模式”的产生动因主要是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政府的推动。
3、“元谋模式”起到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作用。
4、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元谋模式”中的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出现严重分化。
5、农民、会员和部分政府官员对合作社制度安排知之甚少,造成对真正合作社的混淆与误解。
6、“元谋模式”的最大缺陷是会员与协会没有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合作社,更接近于个体私营企业。
(二)政策启示
1、元谋县政府应尽快出台规范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以便将个体私营企业与真正的专业合作社区别开来,防止“伪专业合作社”给农民造成负面影响。
2、元谋县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不要过多参与协会内部管理,特别是理顺协会与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
3、元谋县政府应聘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家加强对相关政府领导、协会主要负责人、经纪人和农村干部的培训,澄清认识。
4、元谋县政府应将对协会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制度化、透明化,尤其是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的筛选扶持协会的标准。
5、元谋县政府应积极引导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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