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4项合计上涨了25%。由于1997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下降:1997、1998、1999、2000年增长分别为4.6、4.3、3.8、2.1%[7],沉重的负担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农民与乡村干部的矛盾激化。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较小的集团常常能战胜大集团,农民这个大集团在同乡村干部这个小集团的博弈中,往往失败,少数农民便以*或暴力抗争,其结果是涉农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大大的降低了乡村组织的合法性;大多数农民只能以拖欠或弃田来逃避税费,其结果是乡村两级的收入减少,乡村债务增大,到2001年底,全国乡村债务已高达6000亿元左右。净债务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1776亿元,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村级债务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万元[8]。
由于农村基层政权特别是乡村两级组织无法获得农民在道义或*上的全力支持,也难以获得财政或经济上的足够支持,便开始出现动摇或衰弱的迹象,就像湖北荆门农民所描述的:村级名存实亡,乡镇摇摇晃晃,县市好景不长;或者如当地的干部所说:村也村(撑)不住,镇也镇不住、县也陷(县)下去了、市也就是那么回事(市)了。其表现是乡村治理出现混乱——农民所需要的公*品严重供应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非常普遍、农村初中辍学率反弹、农村学生上大学的比例远低于城市;农村公共卫生体制解体,血吸虫等曾经被控制的传染病又在农村流行,许多农民因病返贫或致死;乡村公路和农业灌溉设施长年得不到维修等等。乡村治理的失序又反过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巨大消费市场无法启动,造成内需不足,制约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乃至中华民族的复兴;并且使本已存在的城乡收入差别逐年加大,影响社会稳定。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认为,2001年城乡之间真实的差距大约在6:1之间。这不仅远远超出世界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1.5:1,而且创造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纪录[9]。
这说明,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之上的税费关系已不能协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国家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顺应了农村*关系的变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初步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为农村*发展创造了条件
农村税费改革最大的成效是规范了税征行为,堵住了乡村两级面向农民的乱收费的口子,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为农村*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经济条件。*发展必须有经济作基础。我国能够较平稳地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没有发生苏东地区那样的动荡,是因为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使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得到了实惠,基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从减轻农民负担开始,其最终目的是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并补贴农业,从根本上结束农民负担的时代。安徽省2000年试点,全省农民总的税费负担37.61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税费负担49.25亿元减少11.64亿元,减负达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全省农民总税费负担减少16.9亿元,减幅达31%[10]。2002年已实行改革的20个省市区农民的税费负担人均为86.6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6.6元,减少16.1%。2004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特产税,湖南、湖北等省将农业税的税率由7%降到4%,并对产粮区农民进行补贴——到位的补贴亩平在40元左右。2005 年,全国已有22个省市区完全取消了农业税,中央也加大了粮价、良种和农机补贴的力度。农民负担大幅度的降低和与此同时的补贴政策,将有助于全国大多数农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全面实现小康水平,缩小正在扩大的城乡差别,促进中国*文明的发展。
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业税征收难度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量,缓解了干群矛盾,改善了党群关系,为农村*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亨廷顿认为,*稳定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提前[11]。税改前,农民负担不仅沉重,而且名目繁多——乡镇的各个部门都可以找农民收取费用,所有的税费都由乡镇经村组摊到农户,乡村干部在收费时往往难以合理地说清收费的项目和依据,因此,收取税费要花费乡村干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容易导致干群矛盾。农民负担减轻特别是取消后,乡村干部就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谋求乡村的发展。正如徐勇所说,“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将为村民委员会减轻沉重的行政压力。地方政府不能再以政府指令的方式要求村民委员会必须完成收取税费的任务,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沉重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本村的公共事务,使其更好地发挥维护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职能。[12]”乡村干部将主要精力由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转向为农民服务就会缓解干群矛盾,保持农村稳定。
第三,乡镇和村组规模的扩大、乡村干部数量的减少、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改善乡村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了适应乡村财力减少的客观情况,各地都进行了旨在压缩开支的配套改革。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乡村治理的环境。如管理区的撤销,减少了乡村的管理层次;七站八所的合理撤并,防止了政出多门对村民自治的干扰;乡镇和村组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农民选举乡村干部的范围;乡村干部的精简,减少了干部间的相互推诿;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取消,有利于乡村两级集中自己的财力物力为农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
第四,中央、省、市对农村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初步改变了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财政体制。
2000年,中央财政向安徽提供了11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2001年这个数字又增加到17亿元,比安徽最初上报的7亿元整整多出10亿。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65亿元,再加上2001年对安徽全省以及其他省份给予的专项转移支付,共245.1亿元。这个数字已超过所有试点地区改革前农业税总额[13]。各省也在试点中更多地保护了乡镇的利益,如果不考虑乡镇干部精简时所支付的一次性成本和历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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