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债务,乡镇政府在按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后是有足够的财力来确保正常运转的。如湖北省沙洋县改革前(2001)由农民提供形成的乡镇财力为6830.13万元,其中农业税2463.1万元,农业特产税878.59万元,屠宰税533.44万元,教育集资271万元,五项统筹2684万元;改革后(2002)由农民提供及国家转移支付形成的乡镇财力为8879.57万元,其中农业税6415.64万元,农业特产税78.33万元,转移支付2385.6万元;改革后比改革前增加2049.44万元,增幅36%。与此同时,中央还决定,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由以乡镇为主改为以县级为主,并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和乡村道路的财政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基层政权所面临的自上而下的压力,有利于乡镇政权进行民主化的改革。
三、农村税费改革将农村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逼到层面上来了,提出了未来*发展应解决的问题
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提前引爆了乡村债务危机,使三农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如前所述,早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两级就存在严重的债务危机,但由于当时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乡村可以通过多收费向农民转嫁危机,也可通过高息借贷对外掩盖危机,还可通过寅吃卯粮来向后转移危机,没有爆发。农村税费改革使得以上种种方法难以施行,乡村只能依靠自己的合法收入来还债。但大多数债务严重的乡村集体经济都不发达,可支配的收入主要是农民所缴农业税收和中央所拨转移支付。即使中央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这两项之和每年达到800亿元,并且全部用来还债,也需要4年多。乡村债务,特别是村级债务,大多是村集体欠农户的。如,湖北钟祥市506个村,截止2002年底,村级债务总额41139万元,其中村集体欠农民债务达 2352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57%[14]。农户在村集体无能力还债时往往以债抵税,成为税改后农业税征收困难的主要原因。而且,税改后还出现了一些逼债的暴力事件,成为农村*不稳定的诱因[15]。取消农业税后,乡村债务危机更加严重。乡村债务危机的爆发,引起了政界和学界的充分重视,有利于三农研究的深入,并导致农村进一步的改革。
其次,村级组织运转困难和提供公共品的能力进一步削弱,
将探索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提到了议事日程。农村税费改革中减收最严重的是村级。村委会可用资金明显减少,多数村运转困难,更不用说为村民提供公*品了。改革前,村集体的收入有村三提和共同生产费,村三提是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征收的,村三提中的公积金名义上只能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但实际上经常被用于弥补管理费的不足;共同生产费按要求应该以小组为单位据实征收,不得挪作他用,但实际上大多数村所收的共同生产费都超过了当年的实际共同生产费用,多收的部分有的也被村用来垫付上缴款或还债。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固定收取公积金和共同生产费的做法,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农业生产费用“谁受益谁负担”,彻底堵住了变相向农民摊派村级债务的口子。村三提中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来源于两附加和转移支付,其中两附加不到税改前村三提的一半,转移支付更少。如沙洋县2001年的村三提有3108万元,2002年的两附加只有1328万元,转移支付只有432万元。而且由于乡镇在返还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时往往先扣除各村应上缴的农业正税的亏空;债务、天灾、征税手段落后等原因也常常导致农业正税亏空较大,村级应得的附加和转移支付很难足额到位。因此,村干部的工资常常不能兑现,从而对乡村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用“一事一议”提供诸如水利、道路等村级公共物品更难操作[16]。许多地方干脆取消了“一事一议”,致使水利和道路无法维修。笔者在湖北湖南等地调查时,已发现相当多的稻作区在改革后因灌溉问题而出现大幅度减产,因减产而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少缴的税费。
第三,人员分流难,迫使人们反思当前的财政体制和干部制度。完全取消农业税,就逼迫主要靠农民负担和以收税为主要职责的县乡村*干部分流。任何改革都必须支付成本,人员分流也需要大量的安置费。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国务院1998年机构改革,削减16000名公务员,财政动用了50多个亿资金,平均每人补贴31.25万元;目前全国县乡村*管理组织正式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近6000万人[17]。即使按有关规定精简30%,也要分流1800万人,每人按2万元安置费计算,也要3600亿的资金。如前所述,在全国农村无力支付的巨额债务和改革后县乡村可用财力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县乡村是无法支付这笔资金的。
四、因势利导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中国*发展
首先,应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农村行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过于整齐划一,没有考虑各地农村的非均衡发展的特点—不论经济发展的程度如何、村庄的性质如何,都设相同的机构;二是管理层次过多,仅地方政府就有省、市、县、乡四级,乡镇下面的村也相当于一级政府;三是县乡干部任用方面实际上存在着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因此,在县乡村体制改革时,一要因地制宜,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庄的社会构成。如工业基础薄弱、乡镇财政收入以农业税为主、宗族宗教等传统组织资源丧失而又没有建立现代合作制度的广大农村实行“强县、弱乡、实村”[18],宗族宗教等组织发达、容易通过自发的合作提供公*品的农村可以弱化村级组织和加强乡镇政权;二是减少政府层级,目前可将县由市管改为省直管;三是在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和党政一把手的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
其次,改革政府扶助农民的方法。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政府支农主要局限于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一是降低直至取消农业税收。国务院的5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的计划可在3年内提前完成。二是对产粮农民进行直补。粮食直补相对于1998年以来实行的粮食保护价政策是个重大进步。1998年国家财政补贴的资金大多被粮食部门消耗,农民没有得到多少实惠[19]。这两项政策虽然确实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使农民得到了不少实惠,但是农民人数众多、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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